为促进我省中药材产地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一体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从源头上管控中药质量,推动我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省局起草了《浙江省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请于2022年6月10日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发送至至电子邮箱:zjyps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浙江省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附件:1.《浙江省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反馈意见表.doc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经研究,不予采纳。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浙江省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落实主体责任”及《浙江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管理指南(附件)》第十条“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中的“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建议改为“产地加工企业”。修改理由为:产地加工企业应该为趁鲜加工的主体,可以面对一家或多家药品生产企业。
不采纳
产地加工企业可以为多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加工鲜切药材,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其生产的中药饮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当对采购的鲜切药材用于生产中药饮片承担主体责任,这与国家局文件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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