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精神,我局起草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19日前反馈至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联系人:周情,电话:0571-87399063,邮箱:57692653@qq.com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5月10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调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管理

(一)允许调整部分分项采伐限额。低产林改造和商品林抚育采伐分项限额不足的,可以调整使用主伐限额;低效林改造和公益林抚育采伐分项限额不足的,可以调整使用更新采伐限额。以上情况应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备注中予以说明,并附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或抚育采伐的任务文件或规划。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统一使用其他采伐限额,并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受限额分项限制进行调整使用。

(二)允许调整部分年度采伐限额。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限额结转原则上在每年1月完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在国有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的前提下,对剩余各年度限额进行调整,但不能超过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的年度主伐蓄积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报告中说明限额使用、调整和结转情况。

二、优化林木采伐便民举措

(三)委托审批市属国有林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材料于每年年底前报省林业局存档。

(四)实行特定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具体要求详见《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三、规范采伐许可核发管理

(五)规范林木采伐许可期限。林木采伐许可期限原则上为自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由于受害木、枯死木清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申请采伐许可等事项,自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采伐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不足3个月的,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六)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除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外,各地应通过实地或互联网等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林木采伐申请公示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原则上采取实地公示方式,其中申请采伐国有林的,由国有林经营单位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申请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由林木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国有林经营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涉及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的特殊情形,可以采取网上公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办理采伐许可证。许可后公示统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2.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3.林木采伐公示(格式)

征集部门:浙江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2-05-10 截止日期:2022-05-19
*为必填项
留言内容: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