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规范餐饮外卖配送行为,维护消费者和送餐员合法权益,我市将《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列为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29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传真:85256500


 

杭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障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规范餐饮外卖配送行为,维护消费者和送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向餐饮服务经营者订购食品并要求配送的,配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依法属于快递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和电子商务综合协调、发展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 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坚持包容审慎、社会共治原则,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第五条【经营原则】 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破坏公平竞争。

第六条【党建引领】推动配送组织者和配送人的基层党组织应建尽建,加强送餐员群体党建工作,推动其融入城市基层党建工作。

第七条【工会组织】鼓励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参与报酬规则、绩效考核、派单机制、劳动安全、工作条件等与送餐员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协商协调,维护送餐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配送组织者、配送人和送餐员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监督、引导行业规范竞争,维护共同合法利益。

第九条【出餐人主体公示】通过网络交易接受消费者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出餐人),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与其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如实公示其主体信息和经营许可信息。

第十条【出餐过程公开和封签使用】出餐人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在公示其主体信息的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完成食品加工制作后应当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容器盛装,并依法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送餐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第十一条【平台技术支持责任】提供订餐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订餐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出餐人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但不得指定设备或者技术服务商,或者以其他方式排除、限制有关竞争。

第十二条【平台提醒、报告、配合责任】订餐平台经营者发现出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提醒,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出餐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暂停订餐的,订餐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执行。

第十三条【配送组织者】 为使订餐交易顺利履行,订餐平台经营者可以对其平台内成立的订餐交易提供组织配送等交易辅助服务。

出餐人选择前款交易辅助服务的,订餐平台经营者为配送组织者;出餐人未选择前款交易辅助服务的,出餐人为配送组织者。

订餐平台经营者与他人合作提供组织配送等交易辅助服务的,不影响其承担配送组织者责任。

第十四条【确定配送人】配送组织者应当依法、合理、高效组织配送,可以自己为配送人,也可以选定他人为配送人。

选定他人为配送人的,该配送人应当是实际提供配送服务、承担配送责任且管理送餐员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送餐员指按要求将食品交付给消费者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公示配送人】配送组织者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订餐交易页面公示配送人主体信息和送餐员联系方式。

未公示配送人信息,或者无法证明公示的配送人为实际提供配送服务、承担配送责任和管理送餐员的,配送组织者视为配送人。

第十六条【登记配送人信息】配送组织者应当登记配送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依法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约定配送要求】配送组织者应当与配送人签订有关配送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和送餐员管理等协议,明确有关要求和责任。

配送组织者发现送餐行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违法行为严重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不能消除危害的,可以依协议停止其配送服务。

第十八条【建立配送评价】配送组织人应当建立配送服务评价机制,如实记录消费者对配送服务的评价,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删除或者屏蔽评价。

消费者对自己评价被删除或者屏蔽有异议的,配送组织者应当告知删除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第十九条【送餐员培训管理】配送人应当登记其管理的送餐员身份信息,对送餐员开展配送能力、服务规范、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和定期在岗培训,相关培训记录应保留2年。

第二十条【送餐员社会保障】 配送人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送餐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与其他送餐员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为其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或者新型职业伤害保险

未参加上述保险的,配送人应当为送餐员提供商业保险方案,保障其受职业伤害后的合法权益。应用算法推荐技术设定配送时限、参与送餐员考核或者确定配送报酬,直接影响送餐员职业伤害风险的,配送组织者应当分担商业保险费用。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或明确政策,鼓励送餐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或者新型职业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一人送餐】配送人为送餐员本人或者仅自雇送餐员的个体工商户的,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配送人责任由配送组织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配送设施设备】 配送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交通工具实施配送,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交通工具,符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鼓励配送人或者配送组织人统一购置配送交通工具和配送容器,统一进行标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算法审查】配送组织者或者配送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送餐员劳动强度、保障送餐员交通安全。

为送餐员分派配送任务、拟定配送路线、估算配送时间、考核配送质量或者计算配送报酬的配送算法规则应当合理设定配送时限与报酬构成机制,不得诱导或者迫使送餐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对持续配送超过4小时的送餐员应当进行疲劳提示,20分钟内不再分派新的配送任务。

网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对配送算法规则的指导和审查;认为配送算法规则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对配送组织者和配送人提出整改建议。

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劳动保障部门和检察机关认为配送算法规则存在侵害送餐员群体合法权益或者不特定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算法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四条【送餐员劳动报酬保护】 配送组织者和配送人应当完善送餐员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配送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单笔配送报酬和配送任务定额,使送餐员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的单笔配送报酬应当高于常规情形。

第二十五条【利害事项听取意见】配送人和配送组织人制定或者调整考核、奖惩等涉及送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前公示,充分听取送餐员、工会组织等各方意见。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使配送人、送餐员信息不清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害配送员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配送组织者或者配送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杭州司法行政网 发布日期:2022-04-29 截止日期: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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