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场外伤害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各在建工程参建主体:

现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场外伤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提出意见。相关意见请于5月9日之前反馈。联系处室: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sxj5951315 @163.com。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7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场外伤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机械(以下简称塔机)场外伤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制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

(一)施工围挡外侧存在既有通行道路和社会活动区域的,塔机布置时应限制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的非施工场地范围:

1、禁止覆盖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和社会民生场所的建筑物和围墙红线内,以及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红线内;

2、若塔机布置在施工单体离围挡较远一侧,允许起重臂伸出围挡长度不大于5米,但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富余量应大于30%,安装时出厂年限应在5年内。

(二)覆盖范围为河道、田地、绿化带和储备用地等基本不存在社会活动的区域,起重臂伸出围挡长度可不受限制。

(三)场地极其狭小,周边住宅、商场等人流密集建筑物和既有通行道路交织,且不存在群塔施工风险的建筑工地,宜采用动臂变幅式塔机,以保证起重臂不回转至围挡外区域。

二、加强塔机布置方案设计

(一)塔机布置方案设计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编制依据、塔机基础设计内容及计算书、塔机进场安装计划、分阶段塔机平面布置图(包含土方阶段、地下室结构阶段、上部主体结构阶段)、塔机基本情况(包括塔机型号、数量、部位、高度、附着杆设置情况、塔身之间水平距离、初始安装高度、顶升次数及顶升高度);当多台塔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尚应编制群塔施工专项方案,明确群塔防碰撞措施、应急措施等。

(二)每个施工阶段塔机平面布置图中应体现:

1、主要材料的堆放点(钢筋、木料、装配式构件、钢构件等);

2、主要的加工作业场地(钢筋棚、木工棚等);

3、主要的施工道路(混凝土、装配式构件运输车道路,以及泵车停靠位置等);

4、装配式构件在建筑物上的安放点;

5、塔机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6、地下室顶板加固措施。

(三)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三、规范塔机安装使用管理

(一)根据建筑施工现场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最大起升高度,合理选择塔机型号和规格,塔机起重额定起重力矩的富余量应大于10%。

(二)相邻塔机需进行物料传递运输的,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吊重物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均不能超过相邻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90%。

(三)塔机独立安装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的80%,附着以后的悬臂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悬臂高度的80%。

(四)当塔机需要附着时,塔机中心与建筑物外立面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且附着杆的长细比不得超过100;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附着装置时,应由塔机生产厂家进行专项设计、制作。

(五)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的民工宿舍、办公室、加工作业场地等临时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与高压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起重臂越过高压输电线时,应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四、加强辅助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未覆盖区域,需要使用汽车起重机等辅助起重机械完成吊装作业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吊装方案,充分考虑基础平整度和承载力、支腿占地范围、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等因素,确定吊装作业的位置,根据作业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结合起重性能确定汽车起重机的选型,并根据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确定吊索具规格和吊装方法。

(二)汽车起重机为租赁的,施工单位应审核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自检合格证明等;严禁使用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登记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汽车起重机。

(三)所选用的汽车起重机型号应能够满足施工现场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最大起升高度的吊装要求,且富余量应大于10%。

(四)汽车起重机信号司索工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汽车起重机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

(五)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区域与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重叠时,应暂停塔机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全过程旁站监督。

五、提高施工道路基础设备安全承载力

(一)施工场地车辆等设备通行道路承载力应满足安全要求,地下室顶板、后浇带梁端等部位加固措施宜选用规格不小于16#工字钢或φ150圆管进行顶撑,严禁模板支撑架拆除后进行回顶。

(二)已完成加固的作为施工道路或材料堆场、加工作业场地的顶板区域应设置醒目标识或设置工具式围挡,严禁运输车辆驶入非加固部位。

(三)塔机布置在地下室基坑内时,塔机拆卸时吊装作业区域所在的地下室顶板承载力应满足辅助起重机械工作载荷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加强措施。

(四)汽车起重机在基坑周边作业时,基坑周边承载能力应满足荷载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对局部超载部分的支护体系采取加强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工期工序管控

(一)严禁在未出具经图审合格的完整桩基设计施工图,以及取得经资规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前,擅自组织塔机基础施工。

(二)按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设计标高±0.00以上)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若采用分区开挖的深基坑,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三)住宅建筑结构标准层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不得少于5天;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结构标准层施工周期不宜少于10天,不得少于8天。

七、实施起重吊装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一)起重吊装机械涉及塔机,且多台塔机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存在重叠区域的,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包括前述塔机布置方案、群塔施工专项方案等)应进行专家论证。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桩机基础施工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专家应从“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三)论证会参加人员除论证专家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围护设计和结构设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塔机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

(四)论证专家应对起重吊装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本通知明确的相关技术规定作出结论。

八、其他事项

(一)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

(二)对本通知施行前的在建工程,塔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存在既有通行道路等社会活动区域的,应在塔机上设置回转区域限制器和静态区域限制器,运行期间塔臂不得伸出围挡外。

(三)对本通知施行后的新建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擅自组织施工,且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起重吊装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基础上,应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征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4-27 截止日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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