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5月5日至5月1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 12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浙政钉等方式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570-6523621

联系人:叶忠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5/30/art_1496889_59023165.html

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需确定参保指标名额的,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联合审核领导小组(简称联审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征迁事务中心、资源规划、人力社保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征迁事务中心、资源规划、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纪委(监委)、公安、林业、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芹阳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审核乡镇(芹阳办事处)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负责协调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问题及其他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芹阳办事处)、行政村,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征迁事务中心牵头组织乡镇(芹阳办事处)、相关单位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资源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提供人口数据;

乡镇(芹阳办事处)具体负责被征地土地清册工作以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发动、宣传等相关工作,按“人地对应”原则审核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名单;

被征地行政村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按照“人地对应”原则依法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
    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委)、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参保对象。二轮承包(1997年1月1日)以来,持有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权源证明(需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审核,最终由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龄未满16周岁的;

(二)已经就业安置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在编人员;

(三)已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六条 参保指标名额核定。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芹阳办事处)、行政村提供的相关数据及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确定并下达参保指标名额,报送县政府,抄送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乡镇(芹阳办事处)。由乡镇(芹阳办事处)将参保指标名额及时告知被征地行政村。
    (一)被征收耕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核定
    1.被征收耕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按被征地行政村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被征地行政村人均耕地面积,按该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量与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该村上年度末农业人口数之比计算。
    2.国家重点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实行整村异地安置且远离生产资料的行政村,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征地完成后,被征地行政村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核定
    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按被征地行政村被征收其他农用地面积除以4.75后,再除以该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七条 参保指标有效期限。资源规划部门在下达参保指标名额的文件中,应明确参保指标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1年(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外)。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应在参保指标到期的前3个月和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将各村剩余的参保指标数和有效期限函告被征地行政村,并在被征地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告;到期后仍未参保的参保指标名额自动核销,并由乡镇(芹阳办事处)报送资源规划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超过有效期限的参保指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指标调剂与参保办理

第八条 参保指标的调剂

(一)参保名单的拟定

被征地农户被征收土地数量达到核算1个或以上(整数)参保指标的,所对应的参保指标可由被征地农户内部自行确定,被征地行政村根据被征地农户内部确定的人员作为拟定参保名单的依据。
    (二)调剂名单的拟定
    拟定参保名单后剩余的参保指标,由被征地行政村组织在被征地农户内尚未参保的人员之间统一调剂,并拟定调剂名单。因被征地农户放弃参保而节余的参保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未被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参保指标,在满足上述情况后仍有剩余的,可调剂给本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

(三)参保手续办理期限
    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以联审小组确定参保人员名单之日起计算),但最迟不得超过参保指标的有效期限。

(四)参保指标调剂原则
    参保指标的调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优先保贫”、“先多后少”等方式进行。
    严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参保指标买卖、转让给未被征地的人员;禁止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参保指标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乡镇(芹阳办事处)负责上报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参保资格或办理退保程序,并负责追回已发社保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乡镇(芹阳办事处)应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部门和被征地行政村的相关数据和权源证明等材料,报送到县资源规划部门,作为核算参保指标名额的依据;

(二)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将核定的参保指标名额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芹阳办事处),由乡镇(芹阳办事处)负责告知被征地行政村;

(三)被征地行政村根据下达的参保指标名额,按“三议三公示”程序,将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确定到人,并在被征地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报乡镇(芹阳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芹阳办事处)在收到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通过的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在乡镇公示栏和被征地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

(五)经乡镇(芹阳办事处)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芹阳办事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参保方案、拟参保名单及调剂名单上报至联审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核。经联合审核确认后的参保人员名单,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章 联审程序

第十条 联审小组办公室收到经乡镇(芹阳办事处)审核、公示、确认的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材料后(含参保方案、拟参保名单及调剂名单等),按以下规定执行联审程序:

(一)乡镇(芹阳办事处)每月15日前,将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材料报送联审小组办公室。

(二)联审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材料十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人力社保、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芹阳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联审会议,共同审核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材料。

(三)乡镇(芹阳办事处)和部门提出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议题,需要联审小组集中会商的,由联审小组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另行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

(三)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资源规划部门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第六章 相关政策衔接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生以及监管场所羁押人员,待其恢复原身份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确定享受其中一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

第十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和其他待遇的,由所在乡镇(芹阳办事处)及人力社保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十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开政发〔2018〕14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5-05 截止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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