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安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北明程路788号(邮编:315042),宁波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2.传真:0574-8706255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附件:1.宁波市公安局关于适用公安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宁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适用公安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我市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案件“首违不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初次发生《宁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2)中所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查处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发生《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近三年内,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未实施过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其中交通管理类行政违法行为和已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除外; (二)近三年内,未被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执行刑罚、缓刑考验和假释考验的; (三)近三年内,未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不适用“首违不罚”。 三、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一)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危及生命健康或公共安全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取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当注重运用说理性执法,讲清道理,释明法理,及时通过建议、提醒、劝告、告诫或者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对当事人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准确把握“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对未列入清单的其他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公安机关管辖的交通管理类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实施办法,由交警部门另行制定。 七、《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安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八、本意见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施行。
附件:宁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附件2 宁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备注 | 一、治安管理类 |
1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首次查获未备案保安员3人以下的 |
| 2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3项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首次查获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3人以下的 |
| 3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4项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首次查获不符合条件的保安员3人以下的 |
| 4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19条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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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用人单位)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34条、第8条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 首次查获用人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人数10人以下的 |
| 6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房屋出租人)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34条、第9条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社区(村)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本社区(村)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 首次查获出租人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人数5人以下的。 |
| 7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物业服务单位)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34条、第10条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 | 首次查获物业服务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人数5人以下的。 |
| 8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34条、第11条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 首次查获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人数5人以下的。 |
| 二、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类 | 9 |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6条和第62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不包括“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行为 | 10 | 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1款和第14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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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第14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和第22条第3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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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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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生本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逾期不整改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等情节的,不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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