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送上县文广旅体局起草的《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4月26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浙政钉)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或浙政钉)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社会群众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2年4月18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建设,根据省市总工会关于职工疗休养基地评定条件、具体标准和评定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原则:面向社会开放,重在示范引领,推动提升服务,分层评定、分级管理,资质把关、落实责任。 第三条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是指具备提供休闲度假、健康养生服务的资源,能够满足职工疗休养需求的民宿、农家乐等多家经营实体,实行第三方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度假区、农家乐集聚区等;“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点”是指具备提供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的资源,能够满足职工疗休养需求的民宿、农家乐等单个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以当地特色为主题的各类场所。 第四条 由开化县总工会牵头,会同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开化县公安局、开化县市场监管局、开化县卫健局、开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建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的管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鼓励基层工会优先选择经星级评定的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需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建筑物及构筑物设计别具风格,融入文化主题,突出地方特色; 2.具有丰富的乡村自然景观、农事趣味活动、农村民俗风情等参观体验项目,并能给予免费或适当优惠; 3.具有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接待、预约、咨询、购物、休憩等综合服务设施,有固定管理服务人员并具有相应从业资格; 4.旅游要素齐全。集聚区内民宿(农家乐)等经营主体20家以上(其中通过评定的银宿不少于2家或者金宿不少于1家),床位150张以上,拥有容纳300人以上就餐、活动的多功能厅、会议室或文体中心; 5.疗养设施配备到位,有为职工提供自我健康检测的设备,可进行血压等自助健康检查的一站式服务点。周边15分钟车程内有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6.各经营主体必须统一挂牌管理、统一接待分配、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发票结算等; 7.须制定3套以上不同特色的职工疗休养活动方案,收费价格控制在职工疗休养标准之内; 8.守法诚信经营。各主体合法经营两年以上,且上年度经营收入达100万以上; 9.安全管理到位。各主体经营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环境、消防等事故发生; 10.对照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规范》附录A职工疗休养基地评分表,得分率(所得分数占实际总分数的比率)达70%以上。 (二)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点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点”需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基础及配套设施完备。住宿房间不低于5间,拥有容纳相应人数就餐、会议等活动的多功能厅,有一定的养生保健、体育锻炼等设施,能够为职工提供健康咨询、养生保健等服务; 2.守法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两年以上且上年度经营收入达20万以上; 3.安全管理到位。近两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环境、消防等事故发生; 4.医疗卫生保障。周边15分钟车程内有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5.有活动方案。须制定2套以上不同特色的职工疗休养活动方案; 6.收费价格严格控制在职工疗休养标准之内,同时开具正规合法票据; 7.以红色教育培训为主题的职工疗休养点的区域内至少有1家市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红色旅游教育基地,且门票免费。应有一支专业讲解团队,能同时接待100人以上参观; 8.具有以下条件的,优先评定。①具有浙江省等级民宿资质的;②周边有优质、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③周边有博物馆、未来社区、美丽乡村、观光基地等历史人文资源; 9.对照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规范》附录B职工疗休养点评分表,得分率(所得分数占实际总分数的比率)达70%以上。 第七条 分级评定。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实行分级评定,分别设置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得分70%~80%的评定为三星级,81%~90%的评定为四星级,90%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分级评定和管理规范文件为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规范》。 第三章 评定要求 第八条 工作分工 开化县总工会、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开化县公安局、开化县市场监管局、开化县卫健局、开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的评定、指导和监管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采取自主申报,有意申报“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的,在自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申请。 (二)评审。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小组对各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研究审定。 (三)公示。经审定的“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开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乡村职工疗休养场所由县总工会、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发文评定命名,由县总工会统一制作牌匾,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总工会、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对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每年对已评定命名的“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复核一次,对评估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上级工会推荐申报省市职工疗休养基地;适时建立健全网络服务工作平台,为广大职工提供选择疗休养场所的服务。 第十一条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应坚持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方向,积极做好疗养、休养等业务工作,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职工疗休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要加强内部管理;要制定科学完备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服务质量规范;要按规定与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疗休养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消原评定资格,收回牌匾,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未能通过年度复核的; (二)发生弄虚作假、套现、发钱发物贿赂工作人员等违反疗休养政策规定行为的; (三)被职能部门认定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未及时整改的; (四)发生投诉事件并核查属实、且在限期内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质量、消防、治安、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开化县城区范围内的民宿(仅限)参照本办法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姜丽珍 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张日元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成 员:王 强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 汪玉清 县文广旅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吴水女 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总农艺师 汪洪成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钱江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严传富 县卫健局党委委员、疾控中心主任 徐 屹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开化县乡村职工疗休养基地(点)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王强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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