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我局起草了《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5月16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
信函请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房管处(邮政编码:315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邮箱:404707897@qq.com。
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89180697。
附件: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 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议删除。理由: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未给予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代收的权力,我市现行规定和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代收代交的义务和权力,也剥夺了业主自行交款的权力。 不采纳。理由:依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