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11日-4月30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反馈意见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3条,主要有二类意见:(1)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概念的疑义;(2)对促进我市全民健身的一些具体立法建议。
二、意见处理
市体育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市全民健身立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概念
作为本条例的直接上位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健身设施。”据此,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不限于公共体育设施。本条例采取内涵限定加列举的方式,在内涵限定中明确其“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两个基本要件,在列举部分列出若干类常见的全民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的概念由相关上位法规定,其包括“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公益性”三个要件。故,体育健身设施如向公众开放,就构成全民健身设施,其概念内涵已经具有确定性。所列举的具体设施类别是否适当,将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二)关于促进全民健身的一些具体意见
如有市民建议规定“不得破坏或占用健身设施”,此类禁止性规定已在上位法中有明确要求,且本条例也规定了全民健身管理维护单位的职责;又如有市民建议“企业不得过度加班,让职工锻炼更多”,这属于劳动关系领域的调整事项,并非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再如有市民建议可加强“活动的宣传”,促进“体文结合”等,市体育局在起草工作中将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其他意见建议或者已为现有条文所解决,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般表述方式,或者超出本条例的立法权限,因而不具有可借鉴性或参考性。
下一步,市体育局将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体育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