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2-04-01 结束时间: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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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等,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龙游县住建局旧改办        电  话:0570-7021642  

  附件:1.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龙游县住建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1

      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 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划分区域等级另行公布),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级和二级区域 15 元,三级和四级区域12元,其它区域 10 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级和二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计发;三级和四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 480 元的按 480 元计发;其它区域每月每户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 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级和二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计发;三级和四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 480 元的按 480 元计发;其它区域每月每户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 

次。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 12 个月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 6个月;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 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潢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 

针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住宅用途房屋。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 - 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二)经营年限系数

年限

系数(%)

 

土地性质

10年以上(含)

8年以上(含)

10年以下

5年以上(含)

8年以下

2年以上(含)

5年以下

半年以上(含)

2年以下

国有出让

50

40

35

30

20

国有划拨

40

30

25

20

10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经营年限计算;经营年限以市场监管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证照、纳税记录等证据材料为准;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龙游县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评估确定。

五、各类奖励

)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 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

按期腾空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三段计算:

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400 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00 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00 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的按 60 ㎡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 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所在公寓楼幢为单位,非公寓房屋按自然区间划分为组,并公示。组(或公寓楼幢)内产权户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第一阶段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20000元;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第二阶段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16000元;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第三阶段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12000元。

(四)征收争先奖励

 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被征收人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第一阶段内完成签约的,给予1000元/㎡的征收争先奖励;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第二阶段内完成签约的,给予800元/㎡的征收争先奖励;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第三阶段内完成签约的,给予600元/㎡的征收争先奖励;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未完成签约的,该项奖励取消。

工业类用途房屋:被征收人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一次性给予房地产评估价值(房屋及土地价值,不含装修装潢、附属物等费用)总额的20%作为奖励。

、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个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 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成新率、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参考标准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成新率、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本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附件执行。

、附则

本补助和奖励标准于 2022 X月 XX 日施行。本补助和奖励标准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2017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龙政办发〔2017〕142号)和2018年5月28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龙游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指导意见》(龙政办发〔2018〕4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成新率参照标准

2.龙游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

3.龙游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格

 

 

 

附件 1

龙游县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成新率参照标准

 

 

 

房  屋

  

重置价格

      

   

一等

1520 

房屋为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层高 4.6 米以上

二等

1420 

房屋为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层高 3.6 米以上, 4.6 以下(含)

三等

1320 

房屋为为框架混凝土结构, 房屋层高 3.6 米以下 (含)

框混结构

1200 

房屋为框架混凝土和砖砌混合结构。

砖混结构

1000 

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混凝土结构。

砖木结构

700 

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木结构。

其它结构

500 

其它结构。

 

 

 

 

 

 

 

说明

 

一、房屋面积系产权证上登记面积或其他房产凭证载明合法面积。

二、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

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 房屋建筑物的正常造价(不包括土地价格和室内装饰装修费用)。

三、房屋成新率标准:房屋建成当年为 100%, 建筑年限在 3 年(含 3 年) 以内的不计算折旧,超过 3 年的每年按房屋重置价 1%折旧,最低至房屋  重置价 70%; 经依法审批后大修过的房屋原建时间至大修时间期间每年按房屋重置价 0.5%折旧,大修后房屋折旧按前款标准执行。

 

 

 

附件 2

龙游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

 

名     称

单位

补偿价(元)

一、 门窗类



简易防盗门

150 元/樘

普通防盗门

300 元/樘

高级防盗门

700 元/樘

铝合金有色玻璃地弹门

200 元/

雕花玻璃门、装饰门

200-400 元/

卷闸门(铁)

100 元/ (电动门增加 1000 元/套)

卷闸门(铝)

170 元/ (电动门增加 1000 元/套)

普通防盗窗

40 元/

不锈钢防盗窗

80 元/

铝合金有色玻璃窗

160 元/

人造板、三合板门套

m

40 元/m

水曲柳窗套、门套

m

60 元/m

榉木板窗套、门套

m

60 元/m

二、 地板



普通原木地板

60 元/

高档原木地板

100 元/

普通复合地板

180 元/

高档复合地板

230 元/

强化地板

50 元/

三、 墙面



墙面釉面砖

60 元/

墙面瓷片

40 元/

墙裙

80 元/

墙纸、墙布(低档)

10-20 元/

墙纸、墙布(中档)

40 元/

墙纸、墙布(高档)

60 元/

外墙喷砂

30 元/

外墙涂料

20 元/

乳胶漆

20 元/

外墙真石漆

90 元/

钢架花岗岩

240 元/

蘑菇石

160 元/

内墙涂料

10 元/

四、厨房



整体橱柜(高档、人造石)

m

2000 元/m

整体橱柜(普通、花岗岩、大理石)

m

1500 元/m

一眼灶

500/座

二眼灶

700/座

三眼灶

900/座

简易煤气灶台

m

150 元/m

瓷砖、花岗石灶台

m

300 元/m

五、 瓷砖类



马赛克

60 元/

防滑彩釉砖地面

60 元/

低档地砖(30×30)

40 元/

地砖(60×60)

40-80 元/

抛光砖(80×80)

60-110 元/

 


 

抛光砖(100×100)及以上

80-150 元/

花岗岩

80140元/

大理石

200300元/

普通玻璃条水磨石

40 元/

彩色铜条水磨石

60 元/

踢脚线(一体线)

m

10 元/m

踢脚线(切割磨边线)

m

20 元/m

六、吊顶



简易吊顶(纤维板)

30 元/

普通吊顶(三合板、塑料扣板、木 扣板)

50 元/

高档吊顶(平顶石膏板)

75 元/

高档吊顶(叠式石膏板)

75 元/

高档吊顶(铝合金扣板、铝塑板)

100 元/

石膏线

m

10 元/m

七、固定式家具



固定式家具高档

400 元/

固定式家具普通

200 元/

八、卫生设施



单体洗脸盆(固定式)

100/套

台式洗脸盆(固定式)

300-600/套

座式洗脸盆(带上下柜)

1400/套

高级座便器

800/套

普通座便器

380/套

小便斗、蹲坑

100/套

浴缸

500/套

合金隔断、推移门

160 元/

整体淋浴房(普通)

1200/房

整体淋浴房(高档)

1800/房

钢化玻璃隔断

260 元/

九、其他



木栏杆木扶手构造(普通)

m

150 元/m

木栏杆木扶手构造(高档)

m

280 元/m

不锈钢扶手、不锈钢栏杆构造

m

150 元/m

铁扶手、铁栏杆构造

m

70 元/m

露台、阳台葫芦档护栏

m

90-120 元/m

阳光雨棚

100 元/

木质(带玻璃)隔断

150 元/

全木质隔断

200 元/

空调柜机移装费用

300/台

空调挂机移装费用

200/台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用

300/座

热水器移装费用

150/台

有线数字电视移装费用

50/户

电脑宽带网移装费用

110/台

电话移装费用

110/台

抽油烟机移装费用

150/台

备注:附件2表中未明列的装饰装修项目评估以征收决定发布前最近一期的造价信息发布价格为参考,结合装饰装修成新确定。


附件 3

龙游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格

 

 

 

名      称

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

砖混结构:500 元/

砖木结构:300-400 元/

其他结构:200-300 元/

棚:100-200 元/

 

 

 

 

水泥洗衣池

120 元/套

花岗石洗衣池

400 元/套

  

40 元/只

  

120 元/个

单独化粪池

800 元/座

沼气池

380 元/m3

单独水塔

500 元/m3

不锈钢储水箱

300 元/个

塑料储水箱

280 元/个

消防水池

300 元/ m3

高于 8 米独立烟囱

(混合结构)

直径1.5 米以下630 元/米,直径1.5 米以上,每增加0.5 米增加 280 元/米

不锈钢敞门(半封闭以上)

260 元/

不锈钢通透式敞门

180 元/

铁艺敞门

260 元/

铁皮敞门

180 元/

敞门雨篷(混凝土结构)

260 元/

敞门雨篷(木结构)

300 元/

敞门门柱(砖砌)

600 元/ m3

敞门门柱(泥砌)

100 元/ m3

自建水泥晒场、路面

40-60 元/

三合土晒场

20 元/

坟  墓

单穴

2000 元/穴

双穴

3000 元/穴

 

 

   

三合土

30 元/

石块

60 元/

80 元/

铁艺

100 元/

塑钢

120 元/

 


 

 

 

  

机井(深井)

 5000元/口

水井(沉井)

  2500元/口

压力井(手压水井)

600 元/口

三相电、单位专用变压器

按拆迁时电力部门规定移装标准执行

树木

按土管部门补偿标准执行

普通独立水表

700 元/只

水表分表

200 元/只

电表分表

200 元/只

 

砼污水管 

Φ200-300毫米以下

90

 

含排水管,PPC管减半计算

Φ500-600毫米以下

200

Φ800-1000毫米以下

400

 

污水渠 

0.06-0.3平方米以下

50

 

含排水渠,沟

0.3-0.6平方米以下

100

0.6-1.0平方米以下

150

1.0-1.5平方米以下

200

备注:附件3表中附属物及有关设施项目以外无参考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确定。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龙游县人民政府原先颁布的相关征收政策以及补助奖励标准,已经适用多年。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房价波动、周边县市区征收政策比较以及在多年来征收实践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拆迁工作难以推进现实问题,有必要对原先的补偿政策以及补偿标准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存在现实必要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原先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根据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搬迁费的支付标准,提高了临时安置费的标准。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潢等其他费用)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3.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针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住宅用途房屋。

4.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评估确定。

5.各类奖励。包括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征收争先奖励等标准。

四、起草过程情况等。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为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住建局草拟了《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送审稿)》。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4-01 截止日期: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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