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文件精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龙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2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联系电话:0570-7018937;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鹏程路22号;邮编:324400 附件: 龙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9日
龙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龙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或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用于安排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需按规定交纳集镇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或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包括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集镇配套费;建设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集镇配套费。 三、征收程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应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由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征收。 (二)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预征;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预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建筑面积清算。 四、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2.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3.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4.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5.国家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8.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 9.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免征配套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 10.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征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 11.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免征配套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 12.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 13.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14.经批准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征配套费(《衢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衢价费〔2004〕109号); 15.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浙江省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政策。 (二)减免程序 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征收部门审批。 五、其他 (一)征收补缴。符合以下情形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办理配套费补缴: 1.已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筑经规资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3.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二)我县出台的其他配套费减免文件如与本文件有冲突,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减)征申请表 附件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 住宅 | 非住宅 |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 | 55 | 75 | 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 | 湖镇 溪口 横山 塔石 | 30 | 50 | 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 | 20 | 40 |
附件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减)征申请表 项目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 申请单位地址 |
| 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立项文号 |
| 立项时间 |
| 项目规划情况 | 总建筑面积 |
| 住宅面积 |
| 人防面积 |
| 非住宅面积 |
| 项目用地情况 | 土地取得方式 |
| 土地用途 |
| 申请理由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征收部门意见 | 征收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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