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加强我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新(在)建和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我局制定了《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2年1月18日至1月27日

联系人:顾岩峰

联系电话:0573-8603725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000

附件:1.《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加强我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新(在)建和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嘉政发〔2010〕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阀门、监控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技术规程》实施后建设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技术规程》实施前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技术规程》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认可。新建高层住宅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泵房、设备及材料、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验收、压力试验、水质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第六条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及《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按第五条所涉各项内容进行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属地镇(街道)备案;

(四)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包含实施统建统管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维修费用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 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

(二)无债权、债务;

(三)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四)水费全部结清;

(五)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六)资料齐全。

第八条 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镇(街道)提出改造移交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组织供水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资料进行查验、核实,并由供水企业出具书面核查结果;

(三)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属地镇(街道)汇总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县住建局备案;

(四)列入改造计划的小区,供水企业应在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要求,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测算改造经费;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设计方案和意见征集,县物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将意见征集结果书面反馈属地镇(街道);

(六)立项后,供水企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公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落实用水、用电、临时场地、临设、材料仓库等改造条件;

(七)供水企业改造完成后,由属地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竣工验收;

(八)验收合格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交移交申请,供水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县住建局、属地镇(街道)备案。

第九条 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十条 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暂由社区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第四章 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电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普通住宅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1:

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十一、二次供水系统质保协议。

附件2:

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1)移交资料(附件1)。

(2)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     万元。

三、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质保期过后设备更新及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乙方负责。

四、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不包含实施统建统管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基础资料

(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水箱或设备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四)居民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二、移交前运行管理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料;

(二)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修台账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移交确认书。

(五)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4: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海盐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丙方管理。

二、移交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见移交设备清单)

移交资料包括:(附件3)

三、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丙方负责。

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乙方负责。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分别由丙方报物业主管部门、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01-18 截止日期: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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