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 ),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盐住建〔2019〕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法规审批科。

公示时间:2022年1月13日至1月24日

联系人:朱悦

联系电话:0573-8611662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0号县政务数据办419室

邮编:314000

附件:1.《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前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实行施工图自审承诺制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的批后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以《施工图自审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其施工图应接受县住建局的批后监督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需经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项目、属于必审必查项目。一般建设工程进行批后检查。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工程,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以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

由设计单位明确工程是否为低风险工程,并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该工程是否为低风险工程)

第四条  批后检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方式进行,不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第五条  县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前确认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已将《自审承诺书》、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依托系统选择审图机构委托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  县住建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2-3家审图机构为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提供服务,以提高审图服务效率和质量。

审图机构政府采购招标完成后,原则上批后检查按招标区域范围委托相应的审图机构进行审图。

第七条  审图机构接受县住建局委托后,特殊建设工程 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建设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节能、抗震、防雷、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工业化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分专业出具一审审查报告。

第八条  一审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审查意见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县住建局,同时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县住建局在收到审图机构出具的一审审查报告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一审审查确定存在违反标准、规范设计的,但对现状工程施工没有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

(二)一审审查确定存在违反标准、规范设计的,对现状工程施工有影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收到县住建局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正,并将修改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上报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完成施工图修改,原则上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最迟不得迟于基础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应当核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改正情况,并委托一审审图机构对修改部分的施工图进行二审。

第十三条  审图机构二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二审审查报告提交县住建局,同时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在收到审图机构出具的二审审查报告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二审审查确定仍存在违反标准、规范设计的,但对现状工程施工没有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已经责令停止施工的可批准复工),同时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二审审查确定仍存在违反标准、规范设计的,对现状工程施工有影响的,不予批准工程复工、限期改正,同时对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提请县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处理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正,并将修改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送审查。经审查合格,已经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可批准复工;经三审审查仍不合格的,继续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收到县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县住建局撤销该工程建设项目原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审图机构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后,送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参建主体,并报送县住建局。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切实强化对工程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应当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 对一般工程进行施工许可后审查和对低风险工程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应”字条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01-13 截止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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