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房屋征收工作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市建设局制定了《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环球商务大厦A座308室,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75469866@qq.com。 联系人:金爽,联系电话:8231031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 附件:《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 日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调查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主体 对未经登记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用途房屋认定、处理工作,公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房屋征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征收认定组,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档案资料调取工作。 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屋建造时间的有效证明,原则上以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档案资料载明时间为准;无法提供档案资料且无法提供房屋建造时间有效证明的,可以凭乡镇街道出具的调查结果确认建造时间。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因其它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3、征收拆迁安置房。 4、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合法的其它未经登记房屋。 (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合法的房屋,应当扣减相应规费。 三、未明确用途房屋的用途认定 (一)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永久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相关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房屋登记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照相关批准用途的认定。 四、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认定 (一)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连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二)房屋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三)个人住宅房屋在2019年 月 日前(本规定实施前两年)改变为商业零售用房,且该房屋是沿街、路、巷一楼,且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纳税凭证并以改变后的用途连续经营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按照改变后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五、认定程序 (一)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认定资料。 (三)征收项目认定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整理的认定材料依法进行认定,形成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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