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社5部门联合印发的《金华市区城乡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和补助办法》(试行)(金市建综〔2018〕321号)已于2020年12月到期。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市区垃圾分类工作,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提升资源化利用率,近期我局牵头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调研,经两次征求意见,修订完成了《金华市区城乡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和补助办法(修订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js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婺城区丹溪路1388号财富大厦19楼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收,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sjsjgyc @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9日。 联系人:余孜龙 联系电话:15067590670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9日
金华市区城乡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 兜底回收和补助办法 (2021年修订版)
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金华市“垃圾革命”试点暨“无废城市”创建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和完善市区城乡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确保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工作正常开展,对承担兜底回收的相关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原则 保障企业兜底回收业务保本微利,维护企业正常运行。 二、补助内容 (一)兜底回收专用车辆购置补助。 (二)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运维补助。 (三)“两网融合”兜底回收运维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兜底回收专用车辆购置补助标准。 由企业根据需要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供销社等部门审核,购车价格不超过15万/辆,补助不超过车价的50%。 (二)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运维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情况、服务区域、运输成本等因素,对车辆运维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1.车辆运维补助。回收车辆按每车每年油耗、保险、保养、修理费等合计2万元进行补助。按城乡每7-10天能全覆盖跑一次的原则,车辆数按现有27辆车核算,若需增加,需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审核同意。 2.相关从业人员补助。回收车辆驾驶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一辆车1名驾驶员和1名辅助人员核定,分拣中心分拣员按5人核定。政策执行第一年,驾驶人员按每人6.5万元一年标准补助、辅助人员及分拣中心分拣员按每人每年5.2万元标准的80%进行补助,之后补助标准每年递增5%。 (三)“两网融合”兜底回收运维补助标准。 推进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网与环卫网“两网融合”工作,依托有条件的环卫垃圾中转站,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中转站,创新回收方式。对“两网融合”中转站建设和运维成本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1.场站建设补助。根据“谁建设,谁收益”的原则,中转站建成后,给建设单位每站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日常运维补助。中转站的日常运行,水、电、修缮等维护费用,按照每站每年1.5万元对兜底回收单位予以补助。 3.分拣场地租金补助。按照婺城、金东、开发区各一个分拣场地计算,每个场地按60万元/年的固定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申领 从事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企业,须与市商务局签订兜底回收责任书,明确服务区域范围和工作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供销社等单位备案, 备案一次执行三年。补助资金于次年初统一结算。申请结算时企业需提供兜底回收情况工作报告、人员车辆清单(新购车辆须提供相关票据和行驶证复印件)、中转站建设(中转站为非回收企业建设的,通过回收企业转报)和使用清单、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经各区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市供销社等部门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拔。 五、监督考核 (一)兜底回收企业要建立健全回收台账制度。明细、准确记录车辆运行、回收及品种分类数量等相关信息,便于有关部门核查。 (二)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完善日常考核机制。采取实地检查抽查、接受投诉、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兜底回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兜底回收工作做不到位的,根据有关部门和各服务区域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意见,可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市商务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并组织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及违规违纪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执行到2024年底。印发之前2021年兜底回收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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