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要求,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1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0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80元、2640 元、249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 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 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 月增加50元。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 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 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 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战 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

(三)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

(四)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五)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九、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需要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cqtyjryfk670327@126.com,联系人:金德强,联系电话:89132327,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



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征集部门: 婺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7 截止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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