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开展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等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现决定对《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9〕121号)等3件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真:0574-89187224,电子邮箱地址:405581828@qq.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修改的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修改的文件 一、对《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9〕12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在宁波市物业信用信息系统中选择登记录入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 将附件1《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企业业绩指标,“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100分;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的,得80;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的,得60;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得40;在本市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得20。”修改为:“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100分;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的,得80;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的,得60;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得40;承担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得20。备注:单项物业服务不计算在内。” 二、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甬建发〔2021〕36号)作出修改: 将“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时统一使用本名录,并优先推荐信用良好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修改为“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时可以参考使用本名录。” 三、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分包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20〕85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点中“承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后,方可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依和主体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