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海盐县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盐农〔2020〕82号)等文件精神,拟出台《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发文程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产业科。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联系人:姜丰华

联系电话:0573-86116322

附件:1.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海盐县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盐农〔2020〕82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储备项目申报和立项

(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海盐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布储备项目申报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县域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申报。

(二)申报主体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后,报项目所在镇(街道)。镇(街道)应重点对申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三)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诚信,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涉及土地流转的,其流转程序规范合法,流转合同经县或镇(街道)土地流转中心鉴证。

(四)以下内容不应作为项目建设内容申报:

1.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具、农膜(新建大棚配套膜除外)等生产资料;

2.办公用房、装潢、家具、物品等非生产性投入;

3.列入农机购置专项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

4.环境绿化、形象靓化工程(专项建设项目除外);

5.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认为不应列入申报内容的其他事项。

(五)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2、3):

(1)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简表;(4)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造价和设备购置预算清单;

2.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平面图及现状照片;

3.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合同(附件4);

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6.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区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7.涉及设施农用地使用的,还应提供设施农用地审批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镇(街道)、申报单位各一份。

(六)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附件5)。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归口条线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考察项目方案科学性、技术适用性、预算合理性、预期效益等,并出具初审意见。项目申报主体根据初审意见及时对项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将修正后的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七)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情况,从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赴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位置及用地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推进措施、单位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考察(附件6)。

(八)实地考察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发展方向、市场前景、技术优劣、支持环节、合法合规、实施风险等进行审议及打分。经专家组评审合议后,拟定入库项目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拟入库储备项目经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通过,其基本信息在县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定。

(十)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拟立项项目,经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下达。其中属上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或统筹的项目,立项后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政策变化及其他实际情况适时对项目库进行调整和更新,涉及到项目申报文本修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在立项前按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自申报之日起2年内未能立项的,自动取消项目储备资格,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备案。

二、项目实施

(一)各镇(街道)应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与相关工程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货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所有款项支付应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方式进行,并保留转账支付凭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主体存在的现金支付款项不予计入项目投资额。对设施设备享受县级补助的主体,应当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附件4),承诺项目所包含的设施设备自验收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售卖,如违反此承诺,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取消该主体项目申报资格。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属镇(街道)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由各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附件7)。

(三)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擅自调整建设内容与原计划建设内容不符部分不计入项目投资。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8)报送所属镇(街道),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核实后报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项目调整后总投资额不足原立项计划投资额80%的,自动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备案。

(四)项目变更后总投资额减少的,财政拟补助金额相应核减;项目变更后总投资额增加的,财政拟补助金额按原立项计划投资额测算补助金额。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建设起始日期为项目申报日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可延期1次,且最长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六)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到期后,未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向所在镇(街道)提交延期申请(附件9),并由镇(街道)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审批未通过或通过审批延长实施期限到期后仍未建设完成,但实际已完成计划投资额80%的,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最终补助金额予以20%扣除;实际已完成投资不足计划总投资80%的,不予验收并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备案。

三、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镇(街道)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纪检、财政等相关人员组成预验组,对照项目立项计划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将预验收表(附件10)及项目工程结算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预验收材料后,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材料。

项目审价、审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结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镇(街道)。

(三)项目所在镇(街道)在收到审计、审价报告后30天内,邀请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附件11)

验收的一般程序: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镇(街道)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

2.查看项目验收资料(附件12),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3.对照项目立项计划,对建设内容进行实地盘点;

4.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意见应由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对不予验收通过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取消财政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备案。

四、项目补助资金拨付

(一)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采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交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审议通过或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审核拨款。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预拨的,由项目申报主体报所在镇(街道)审核,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前预拨资金不超过项目应补助总额的80%,剩余补助资金应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项目未通过全面验收的,依规据实结算或全部收回预拨资金。

(二)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镇(街道),镇(街道)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申报主体。县直属机构可由县财政直接拨付。

(三)项目资金实行镇(街道)报账制,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向镇(街道)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项目验收(或实施)材料,经审核后由镇(街道)项目管理机构向镇(街道)财政所(局)申请拨款。

五、后期管理

实行项目监督抽查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与镇(街道)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对已验收通过3年内的项目进行监督抽查。

六、专家库管理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评审专家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及农业技术专家组成。

(二)专家库入选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健康状况良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熟悉农业相关政策,了解本县农业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三)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要求,至少在专家库中选取7位专家参加评审。

(四)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2.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且对意见负责;

3.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制度纪律。

(五)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请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3年内曾在项目申报主体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本人或近亲属与项目申报主体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纠纷;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七、附则

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施行,《海盐县农林渔业生产生态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盐农〔2017〕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文本.pdf

2.单体(连栋)薄膜温室大棚造价清单.pdf

3.设备购置清单.pdf

4.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合同.pdf

5.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用地审批表.pdf

6.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现场踏勘专家名单.pdf

7.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进度报表.pdf

8.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变更审批表.pdf

9.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延期申请表.pdf

10.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预验收表.pdf

11.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表.pdf

12.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资料清单.pdf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12-20 截止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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