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商务局服务业发展科。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 陈嘉夕 联系电话: 0573-86035789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南路130号303室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商务局 2021年12月17日
海盐县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发改经贸〔2018〕689号)、《嘉兴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嘉发改〔2021〕38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综合评价、实绩排序、分类施策为主要内容,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激发各类服务业企业创新活力,加快提升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形成质量高、效率优、创新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自有土地3亩及以上规模(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港口码头企业(含海港及内河所有相关承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金融、烟草、通讯、注册地不在海盐县的省属企业等特殊行业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企业。 纳入评价的服务业企业因新供地建设期满给予两年过渡期,可申请暂不评价(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业代码属于服务业,但是列入工业企业评价名单内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协商后调整。 表1 服务业企业评价范围 类别 | 行业 | 行业代码 | 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 现代物流业 | 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大类代码53-6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 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大类代码63-65)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大类代码73-75)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商贸和流通业 | 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是为“批发业”和零售业”(统计大类代码“51-52”)。 | 文化和旅游 业(含住宿餐饮) | 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是文化艺术业(行业大类代码88)、娱乐业(行业大类代码90)、旅行社及相关服务(行业小类代码7291)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大类代码61-62) | 商务及其他 服务业 | 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是“商务服务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行业大类代码72)以及除以上5个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 | 规模(限额)以下 服务业企业 | 自有土地3亩以上 | 港口码头企业 | 凡注册或实际经营在港口码头的企业不分规上规下,统一作为港口码头企业评价 |
三、评价指标 (一)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为现代物流业、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商贸和流通业、文化和旅游业、商务及其他服务业五个行业,评价指标包括:营业收入、税收实际贡献、亩均(百平方米)税收、亩均(百平方米)营业收入等四项共性指标,其中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以及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拥有量或发明专利数。 (二)规模(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不分行业统一评价,评价指标为营业收入、税收实际贡献、亩均营业收入和亩均税收四项指标。 (三)港口码头企业(含海港及内河所有相关承租企业)。企业不分规模统一评价,评价指标为营业收入、税收实际贡献、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吞吐量以及综合管理等六项指标。 四、评价计算规则 (一)指标和权重设置。 根据自有土地和非自有土地分类,对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具体见下表: 【自有土地服务业企业】 指标行业 | 四项共性指标 | 个性指标 | 营业收入 | 税收实际贡献 | 亩均税收 | 亩均营业收入 | 研发经费支出占比 | 发明专利数 | 规模 限额以上 | 科技和信息 | 10 | 25 | 30 | 15 | 15 | 5 | 现代物流业 | 15 | 30 | 35 | 20 | / | / | 商务及其他 | 15 | 30 | 35 | 20 | / | / | 商贸流通业 | 15 | 30 | 35 | 20 | / | / | 文化及旅游业 | 15 | 30 | 35 | 20 | / | / | 规模(限额)以下 | / | 35 | 40 | 25 | / | / |
【非自有土地服务业企业】 指标行业 | 四项共性指标 | 个性指标 | 营业收入 | 税收实际贡献 | 百平方税收 | 百平方营业收入 | 研发经费支出占比 | 发明专利数 |
| 规模 限额以上 | 科技和信息 | 20 | 30 | 10 | 10 | 15 | 5 |
| 现代物流业 | 30 | 35 | 20 | 15 | / | / |
| 商务及其他 | 30 | 35 | 20 | 15 | / | / |
| 商贸流通业 | 30 | 35 | 20 | 15 | / | / |
| 文化及旅游业 | 30 | 35 | 20 | 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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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企业(含海港及内河所有相关承租企业)根据企业特点单独设置指标权重,具体如下。 【港口码头企业】 指标行业 | 营业 收入 | 税收实际贡献 | 亩均税收 | 亩均营业收入 | 综合管理 | 年吞 吐量 | 港口码头企业 | 10 | 20 | 20 | 15 | 30 | 5 |
(二)指标基准值。各项评价指标基准值按照海盐县参评的各行业该项指标当年度平均值的2倍来确定;海港和内河码头年吞吐量分别采用各自不同的平均基准作为基准值。每年动态调整。 (三)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则该项指标得分为零。企业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五、分类设置 分类定档时先以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进行排序按比例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提(降)档、否优否决规则进行综合定档。 (一)评分分类和比例。分土地使用性质和行业,按比例进行评分分类,将排序结果分成A、B、C、D四类。 A类—重点扶持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前20%。 B类—培育提升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前20%~75%;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排名前20%(含)。 C类—帮扶转型类。规模(限额)以上自有土地的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前75%~95%(含)和非自有土地企业前75%~100%;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排名前20%~80%(含)。 D类—倒逼整治类。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非自有土地企业在评分分类中不设D类企业(因否决项定档D的除外)。 (二)综合定档。为更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活动,在土地利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社会贡献等方面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评分分类基础上予以定档、调档和提档,相关调整不占分档比例。 (1)定档类:当年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高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2)调档类:①三年内首次上规企业(当年,不含拆分企业及已关停的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被评为名牌、老字号、知名商号企业;当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符合以上任一情况且排名为C、D类的企业,提档一级。②当年税收实际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当年度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的企业(不含行业协会)。符合以上任一情况可提档一级,同一企业不重复提档。③当年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含)以上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度退规企业,降一档执行。 (3)否优否决类:①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以上(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②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以上(含)生产亡人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③上年度发生税务稽查罚款超10万元以上的企业;④因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罚款超过50万元的;⑤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港口码头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文化旅游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其他企业,不包括新上规和园区管理型企业。以上情况直接定档D类。 占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含近两年内购置闲置土地的企业、创业园区管理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万元的,符合以上任一情况不得列入A类。百平方米税收低于0.1万元/百平方米的企业不得列入B类(不含新上规企业)。 以上各项规则,原则上定档、调档优先于提档操作,否优项、否决项优先于其他操作。综合定档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新上规企业等)由相关职能认定管理部门提出并确认。 六、评价程序 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亩产效益指标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经县政府同意,评价结果在县级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1.取数核查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报送、核查等工作。其中: (1)县商务局负责企业相关数据汇总和综合评价,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各项指标数据。 (2)县发改局负责提供承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业企业名单。 (3)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服务业企业的营业收入、税收实际贡献、应税面积和审核上年度发生税务稽查罚款超10万元以上的参评企业名单。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部服务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土地(房产)面积、时间、坐落等相关信息,近三年新增用地企业名单及土地面积。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服务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审核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以上(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参评企业或2起(含)以上一般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参评企业。 (6)科技部门负责提供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服务业企业名单。 (7)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者受到2次(含)以上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参评企业。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受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罚款超过50万元的参评企业。 (9)金融部门负责提供上市企业名单(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企业名单。 (10)县交通部门提供港口码头相关企业综合管理得分。 (11)各镇(街道)组织企业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负责做好企业数据核实工作。 2.评价核算 每年9月底前完成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同意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3.备案公布 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对外公布。 七、结果应用 2021年度对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A、B、C、D类的服务业企业,作为全县服务业首次评价工作参考,下一周期测评将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对参评的服务业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在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执行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减免。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重点产业项目。 (3)优先保证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5)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品字标”企业、驰名商标。 (6)优先推荐企业及其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以及政府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 (7)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优先保证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2)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减免。 (3)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 (三)C类企业。 (1)从严控制企业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2)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80%比率享受。 (四)D类企业。 1.从严控制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从严审核新增贷款。 2.原则上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和财政扶持政策。 3.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 4.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在差别化水价基础上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5.港口码头承租企业列入D类的企业予以整改;连续两年列入D类,则予以清退、企业法人纳入征信管理。 6.除了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特殊行业以外,其他自有土地企业,在本地成立子公司可从D类企业剔除,保护期一年。 在执行差别化政策期间,企业“小升规”则暂停执行原C、D类的差别化政策,直至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 八、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进行调整分类。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研究协调深化全县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相关事项,并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县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政策,做好数据统计、报送、核查等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建好服务业企业用地、用工、税收等台账,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做到企业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十一、其他 相关评价指标的取数口径详见附件。 附件: 相关指标说明 一、营业收入(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二、税收实际贡献(单位:万元) 税收实际贡献指纳税人上年度实际入库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滞纳金和稽查罚款。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统计口径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纳税人通过自行申报(含自查补交)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用地面积(单位:亩) (一)自有土地企业(单位:亩) 用地面积指企业依法取得、实际占用,且用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有土地对外出租的企业,除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金融证券、特殊行业以及公益性企业以外其他服务业企业的承租方营业收入、税收数据计入出租方进行评价。4.无已登记用地但实际承租土地且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业,仍需单独作为自有土地企业进行评价。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注:若承租方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数据并入出租方,则出租面积不予扣除;如承租方为工业企业则面积不扣除,税收、营业收入不计入;如承租方为银行金融证券类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公益类企业、地方行政单位,则承租方企业的税收数据不能计入出租方企业,对出租方企业扣除相应的出租面积。 (二)非自有土地企业(单位:百平方米) 用地面积指企业依法取得且用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自有经营性用房或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出租方不限,含个人、企业、单位、园区等。 四、亩均(百平方)税收(单位:万元/亩,万元/百平方米)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用地面积 百平方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五、亩均(百平方)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万元/百平方米) 亩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百平方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六、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 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R&D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R&D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七、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拥有量(单位:件) 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拥有量是指截止到本年末,企业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的所有软件著作权的数量。 八、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单位:件)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企业拥有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九、出口创汇(单位:万美元) 出口创汇指通过对外贸易中的出口取得外汇收入的活动,统计时间范围为自然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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