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做好与金华市大病保险政策衔接,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传真0579-83471317, 电子邮箱:120439636@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编:32101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做好与金华市大病保险政策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医保发〔2019〕57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资助参保后,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原基础上降低一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其中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住 院期间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需的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仍保 持75%不变。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组织落实和政策解释工 作,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精准扶贫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困难人员大 病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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