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政局关于《金华市注册志愿者礼遇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精神我局起草了《金华市注册志愿者礼遇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270号社工科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14446853@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1230

联系人:李宇轩  联系电话:82112050

 

金华市民政局

20211217

 

附件1

 

金华市注册志愿者礼遇实施意见(试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我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出台金华市注册志愿者礼遇实施意见(试行)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为依据,借鉴了嘉兴、温州、湖州、丽水等地区的经验做法,明确了相关标准和激励政策。

三、草案主要内容说明

金华市注册志愿者礼遇实施意见(试行)共有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星级评价及表彰、礼遇优待、实施管理、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星级评价,包括全省统一的星级评价、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的专项领域的星级评价和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主体进行的星级评价评选表彰,级的先进典型评选和表彰各县(市、区)开展的先进典型评选。三优待措施级礼遇优待措施;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礼遇优待措施社会各界提供的礼遇优待等。

重点对注册志愿者条件、激励原则、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定义和说明。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三)志愿八婺系统、数字红会系统或其它我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且具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四)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志愿者应当满足具体激励措施所要求的条件,如所属地域、时长数量等。

志愿者的激励政策形成一个体系,包含精神和物质激励。强调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各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实行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制度,并纳入志愿服务信用管理。民政部门建立全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评价和表彰荣誉,由相关部门撤回优待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

 

附件2

 

金华市注册志愿者礼遇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广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金华市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激励,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被激励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 志愿八婺系统或其它我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且具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四条 志愿者的激励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鼓励关注激励对象的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志愿者的市级星级评价标准和激励措施。

鼓励市级有关部门指导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就扶贫济困、应急救援、人道关爱、医疗卫生、扶残助残、助老服务、大型赛事等领域开展专项星级评价。

鼓励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和激励措施。

 

第二章 星级评价及表彰

 

第六条 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的星级评价由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前款规定自动生成。

 

第三章 礼遇优待

 

第七条 开展评先评优活动。组织最美志愿者”“最美志愿服务工作者”“金华慈善奖”“金华好人(助人为乐类)等评选活动,并颁发相应证书或奖牌。(市文明办)

第八条 文明办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星级评价及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等学校应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在发展团员和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市教育局、团市委)

第十一条 纳入信义金评价体系。市民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信义金评价体系,根据志愿服务时间获得相应加分,并可享受信义金城市礼遇产品。(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开展优秀志愿者和团队先进典型事迹的集中展示和宣传活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有良好记录的志愿服务组织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各购买服务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星级志愿者,对本单位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员工进行奖励。(各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文化设施、旅游景点景区等给予星级高的志愿者各类优惠福利。(市文广旅游局)

第十六条 鼓励国有体育场馆给予星级高的志愿者各类折扣优惠。(市体育局)

第十七条 鼓励医疗机构为给予星级高的志愿者,提供绿色挂号、免住院押金、免轮椅陪床押金、免费体检等优惠服务。(市卫健委)

第十八条 鼓励给予星级高的志愿者,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面,享受折扣优惠。(市国资委、市投公司)

第十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时间银行项目,以助老服务为实施重点,配合该项目落实志愿者服务量化机制,根据服务时长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给予实物、服务、荣誉等奖励。(各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给予星级高的志愿者信贷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银行)

第二十 享受市级礼遇优待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县(市、区)的礼遇优待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 各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评选表彰名单由同级民政部门或志愿者所在组织进行记录并纳入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库。

第二十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民政部门接受有关志愿者星级评价和表彰的投诉。

第二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评价和表彰荣誉: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 发现激励对象资格不符的,由相关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激励对象在

取得资格之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的,应当终止享受相应优待。同时,有关部门向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实施意见中的激励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本实施意见由市文明办和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实施意见2021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金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17 截止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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