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县生态价值赋权及质押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送上县资规局起草的《开化县生态价值赋权及质押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12月24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浙政钉)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或浙政钉)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社会群众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生态价值赋权及质押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切实解决生态产品质押难问题,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5号)、《开化县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生态价值赋权及抵押备案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价值,暂定为指定区域内生态系统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价值。

第三条 生态价值赋权,是指权利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法取得指定区域内生态价值权益的过程,赋权内容包括权利人、生态资源信息、坐落(坐标)、生态价值及附图等。

第四条 生态价值质押备案,是指权利人将生态价值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进行备案的过程,备案内容包括质押权人、义务人、坐落(坐标)、生态价值权益证明号、质押金额及质押期限等。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赋权对象

国有全资和控股公司、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开化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在开展生态价值权益贷款(以下简称“生态贷”)工作中需要对接协调的各项工作;负责牵头开展GEP核算;负责生态产品的赋权及质押备案。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开展质押贷款工作中需要对接协调的各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及权利人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对有关国家金融政策提供咨询和解释;加强与发改、大数据等合作,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县银保监组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负责金融产品的政策解读及质押贷款程序督导。

县两山集团负责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库;负责搭建项目融资对接平台。

县资规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对生态价值的范围及数据指标进行审定。

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开发质押贷款相关金融产品、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态价值赋权流程

申请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县发改局依托GEP核算平台进行生态价值核算,县资规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生态价值的范围及数据指标进行审定,审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

第八条 申请生态价值赋权的,在核发证明前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差核实并于15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质押备案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生态贷的登记机构,质权人、出质人在办理生态贷时,应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规定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在质押登记完成后,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生态价值质押备案,备案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

第十条 国有全资和控股公司、乡镇集体企业申请质押备案的,应取得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质押备案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持《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或《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申请变更:

(一)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生态资源信息、座落、生态价值等状况变更的;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变更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持《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或《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可以申请注销:

(一)生态价值权益灭失的;

(二)主债权消灭或抵押权已实现的;

(三)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四)其他注销情形。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依托开化县生态资产交易平台中心,建立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政府可以对有关质押物权进行收购、变卖或流转。司法机关要采取调解、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有关融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切实降低金融风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化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 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

2. 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质押备案证明

 

开化县生态价值权益证明

 

                                            编号:KHG20210001

权利人


生态资源信息


坐落(坐标)


生态价值

核算时间


物质产品

      万元

调节服务

      万元

总  值

      万元


                                      (盖  章)

年    月    日

开化县生态价值质押备案证明

 

                                          编号:KHG-Z-20210001

质押权人


义务人


坐落(坐标)


生态价值

权益证明号


质押金额


质押期限



                                      (盖  章)

年    月    日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16 截止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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