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14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新趋势,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服务业企业,进一步推动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地,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奖励范围 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统计、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 二、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规模以上标准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标准 1.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释放贡献活力 第一条 经营贡献奖励。为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对新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80%按季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的90%按月给予奖励。 第二条 租赁用房补助。为支持新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在开稳定经营,对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不含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扩大规模奖励。为鼓励企业完善连锁经营发展,扩大市场覆盖面,提升品牌知名度,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增开设分公司、分店并纳入总部核算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每新增1家,给予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协作帮扶奖励。支持企业参与东西部消费帮扶,开设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农特产品销售专柜、专区,对销售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农产品年零售额达到50万元,按零售额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平台运营奖励。鼓励服务业平台(含现代科技虚拟平台)、产业园区、楼宇做大规模,对平台、园区、楼宇内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合计超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园区、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合计超2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园区、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鼓励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第六条 争先进位奖励。为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比拼实力,①对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增速在行业排名前五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其中,对企业家数超10家且企业营业收入最高是最低5倍以上的行业,按无量纲化方法进行测算赋分(增速、增量权重各50%)),每半年度、全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②对年地方综合贡献保持正增长,且在行业排名前五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升规入库奖励。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首次月度新增、年度新增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2万元、8万元(其中,月度新增企业分两次奖励:升规入库当年奖励8万元,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4万元)。自升规入库后次年起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稳定在库奖励。为增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在库信心,对在库3年以上的企业,若年营业收入是规模(限额)标准2倍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单项冠军”奖励。为鼓励服务业企业营收规模上台阶,成长为行业“单项冠军”,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下列标准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 住宿、餐饮业 | 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 | 批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奖励 金额 | 400万元 | 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万元 | 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1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2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4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3亿元 | 6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3亿元 | 5亿元 | 80万元 |
(三)多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个转企奖励。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服务业企业。对转型升级后的服务业企业,凡实现升规入库的,自升规入库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奖励60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培育奖励。为进一步凝聚企业发展强大合力,①建立年度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对具有升规入库潜力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办事处)推荐后首次纳入培育库并按要求报送数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②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平台(含现代科技虚拟平台)推动企业升规入库,每成功指导1家首次升规入库,给予奖励3万元;③对统计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每年给予财务补贴3000元。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奖励。为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衢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开化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十三条 主辅分离奖励。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鼓励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凡当年实现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1. 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不予兑现。 2. 对企业同一事项或参照同类奖补标准的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 3. 实行网上申报+即时兑现制度,由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 4. 本政策意见自XX月XX日起实行,2022年1月1日至XX月XX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本政策意见施行后,《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同时废止。在《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20〕53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1〕18号)政策条款享受期内的企业按本政策意见相应奖励标准予以享受。本政策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兑现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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