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20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1/12/22/art_1496889_59039073.html




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注册地在开化县域内的工业企业(除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污染物处置等领域外)。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分方法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对评价年度首次纳入浙江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自主选择参与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评价(若未选择,则自动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再加上加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公式如下:

单项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分

(一)指标权重设置: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7%、单位排放增加值占7%、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占13%、全员劳动生产率占8%。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营业收入占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以上年度该项指标全县平均值设置指标的基准值。根据全县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由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动态调整并公布。

(三)计分规则

    亩均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为权重分的2倍,其他单项指标最高得分均为权重分的1.5倍,最低分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者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企业用电量为0或者空缺的,所涉及指标得分为0分),但下列情形除外:未纳入环统的调查企业,单位排放增加值得分按权重分1.5倍赋分。

(四)附加分

对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附加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当年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加2分;

    2.有省级以上“引才计划”或“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加1分;

    3.企业技改项目,根据评价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500万元得1分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5分;

4.年度参与有序用电、电力需求侧响应成效明显,位列全县前10名的企业,加1分;

四、分类设置

根据各项指标的加权核算得分,建立企业排序档案,实行规上、规下企业分类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分为四类,分别以 A、B、C、D标识。

(一)分类比例

A类:做优做强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20%(含)的企业;因其他原因提档到A类的企业。

B类:培育提升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为亩均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20%-60%(含)的企业;排名前20%中但因其他原因未列入到A类的企业。

C类:合理调控类。指资源占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为亩均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60%-95%(含)和排名在前60%(含)但因其他原因未列入A类、B类的企业。

D类:限制淘汰类。指依法依规应予以关停退出的,或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退出的企业;为亩均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末5%的企业,加上其他原因被列入D类的企业。

(二)分类调整规则

以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基础,先按比例分类,再按相应规则调整,分类比例不随调整情况变化。调整顺序原则为:先定档,再提档,后降档和限档。对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分类调整规则的,按调整顺序执行。

1.定档

⑴上市公司、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直接列入A类;

⑵用地面积15亩及以上且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在1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⑶对未经经开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工业土地上办非工业企业(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或总用地面积30%以上),或把土地和建筑物未经允许擅自出租给其他企业的宗地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⑷未经项目决策咨询、备案等程序自行租赁场地生产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2.提档

⑴评价年度内有制造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超3000万元(含)的企业提一档;

⑵首次晋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不予列入C、D类;

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企业,不予列入C、D类;

⑷新办企业、通过企业之间收购兼并不动产过户或法院拍卖裁定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以过户办证时间为准)的企业,3年内不予列入D类;

⑸认定为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不予列入D类。

3.降档和限档

⑴用地面积10亩及以上且取得土地使用权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⑵评价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以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五、评价流程

(一)对象确认。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包括行业分类、评价年度首次新升规企业);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内所有在册的工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和每年新注册、新注销企业名单);企业属地乡镇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名单;由县亩均办牵头相关部门甄别后确定最终评价对象。

(二)数据采集与校核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平台”录入、核实数据。县统计局负责核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税务局负责录入并核实企业缴纳税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收入总额)等数据; 国网开化县供电公司负责录入并核实企业用电量数据;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录入并核实企业用地登记数据;企业属地乡镇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录入并核实企业租用土地数据、关联企业及重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开化分局负责录入并核实企业排放数据;县科创中心负责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相关名单;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境内外上市企业名单。企业同步在综合评价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三)公示发布

县亩均办按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分类排序,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分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排序榜进行公示后,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予以公布。

(四)评价要求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负责数据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录入综合评价平台,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数据的核实反馈。数据确定后,及时将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县亩均办。加快推进数据协同共享,在保证数据安全前提下,推动企业税收、用电、排放等多维度数据实现与综合评价平台的共享共用。企业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在综合评价平台做好数据确认,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及时确认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综合评价数据采用顺序:优先采用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其次为企业属地乡镇或经开区管委会核定数据,最后为企业填报数据。

六、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在用水、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上和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根据“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服务,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做优做强A类企业。

1.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重点保障土地、用能等资源要素需求。

2.支持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工作以及海内外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优评先、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3.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培育提升B类企业。

1.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企业技改扩建和新上项目时,资源要素方面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支持。

2.在资金信贷、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合理的支持;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等行动。

3.有条件地支持B类的规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发展。

(三)合理调控C类企业。

1.对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实行适度调控,严格控制企业新上同类产能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活动,提高单位资源要素产出。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要素资源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

4.除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可适当提高取得资源要素的交易价格,属高能耗行业的,企业用能计划总量比上年适度削减。

5.C类企业减半享受各类县级财政奖补政策。

(四)限制淘汰D类企业。

1.对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限制淘汰。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政策,限制列入各类示范企业(项目)评定、评优争先等活动参评范围。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列入重点税收监管对象;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3.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被列入D类企业,第一年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元,连续2两年D类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连续3年D类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元。

4.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企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企业供水价格的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6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取水计划量,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5.被列入D类企业,优先纳入有序用电方案及能源“双控”限电对象。

6.D类企业列入金融机构监管对象,严格控制贷款总额,不得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7.被认定为低效企业的参照D类企业管理执行差别化政策。

8.规下D类企业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亩均税收大于1万元的,经县亩均办审核,从次月起暂停执行差别化政策至次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月。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8〕108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或县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包括税费实际入库数(净入库数)、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数。税费实际入库数中包括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的收入,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近2年内新增土地面积。

(一)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资源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二)承租用地面积∶1.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2.出租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出租用地不得改变企业土地用途,出租企业合并评价指标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增值税发票)、年用电量、用电发票等规范的证明材料。

(三)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指标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务收入之比(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2.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分A、B类报表,采用A表申报的是营业收入,采用B表申报的是收入总额。

八、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年度税收实际贡献/年实际用电量

《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8年6月出台的《开化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开政发〔2018〕108号)文件。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该办法存在着不完善性,一是规下企业评价指标的缺陷,存在指标取数难度大的问题。二是对评价结果的运用表述不够明确,细致,尤其是对D类企业的倒逼措施力度不够。三是随着时间推移,根据省政府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标准,各市及周边县市对评价办法都进行了修改完善。综合以上原因,根据县政府的相关要求,县经信局作为“开化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了相关政策研究,并起草了《开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改稿)》,主要参照文件是衢州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并根据省亩均〔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优化评价指标,重新调整指标权重。

    二、文件起草的主要思路

根据原“评价办法”的不足,我们对新评价办法的基本设想是:

一是评价范围扩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全省所有工业企业均要参加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新办法评价范围扩大到开化县域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除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污染物处置等领域外)。

二是评价指标权重设置更加合理。新办法的评价指标权重设置,围绕全省上下按照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耗双控要求,规上企业增加能耗强度指标权重,同时推荐企业自主创新,重视研发,提高R&D研发费占比权重。

三是分类调整规则尽量完善。以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基础,先按照比例分类,再按照相应规则进行调整。调整顺序原则为:先定档,再提档,后降档和限档。对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分类调整规则的,按调整顺序执行。

四是评价结果应用更明确细致。加大对D类企业的倒逼、限制和淘汰力度,充分体现扶优扶强,提质增效,倒逼有力,增强亩均效益。在力度上不会低于市里评价办法,但也保留了部分具有开化特色、在原评价办法中比较合理的几个条款。

三、《评价办法》起草过程

《评价办法》开始起草后,经过了多次重大修改,前期主要参考省政府最新要求,以及市评价办法以及周边县市的评价办法,后期主要根据我县原来的评价办法,剔除非不合理和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条文,保留合理的,操作性强的条文,并增设了部分新的条文。在整个制定过程中,除了各种小范围的讨论会外,还经过了各种程序性讨论。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1-20 截止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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