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送上县司法局起草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浙政钉)发送到朱建元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或浙政钉)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社会群众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对《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0〕53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0〕111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5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62号)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0〕53号)第三部分第3点“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3〕3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该《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具体兑现办法详见实施细则。”修改为“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3〕3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第8点“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①新注册企业奖励:凡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自纳税起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上的、150万元以上的,参照年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分别给予40%、50%、60%、70%、80%奖励,后两年分别给予20%、30%、40%、50%、60%奖励。②在库企业奖励:凡注册纳税的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参照年地方综合贡献同比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修改为“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①新注册企业奖励:凡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自纳税起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上的、15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的、3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年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分别给予40%、50%、60%、70%、80%、85%、90%奖励,后两年分别给予20%、30%、40%、50%、60%、65%、70%奖励。②在库企业奖励:凡注册纳税的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参照年地方综合贡献同比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 二、《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0〕111号)第九条第(一)款“(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修改为“《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第(三)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修改为“工程施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九条第(六)款“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修改为“工程施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电子招投标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内容不全的;”修改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电子招投标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内容不全的;”。 第六十五条“特殊项目招标方案由监管办另行制定。”修改为“特殊项目招标方案由监管办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监管办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同时增加“第四十二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5号)第三点第(一)项“按收回收购时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扣除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修改为:“按照评估价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62号)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间新发生地质灾害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办法于2021年1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间新发生地质灾害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