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的管理,规范排水户污水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722办公室,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孙利民 联系电话:0579-89322095 附件:《东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附件:东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东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的管理,规范排水户污水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东阳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是东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污水水质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东阳市水务局是东阳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安全及排水户取水许可、水资源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二、许可申请与审查 (一)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书,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书,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书。 (三)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按规范排放的书面承诺书;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五)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施工)的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六)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三、管理与监督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补办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书。 (二)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城镇排水设施的连接管道,属于排水户专用污水排放管道,其建设及日常养护由排水户承担,并应当按照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进行施工,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其它排水户应当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在检测井之前设置隔油池、沉淀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装置,定期维护,保障装置正常有效运行。 (四)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对应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对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污水达标纳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 自备水源排水户应当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违反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2.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等物质的; 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放射性污水的; 4.堵塞城镇污水管网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 5.损毁、盗窃城镇排水设施;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或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 7.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8.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排水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八)排水主管部门在办理排水许可证书中不得收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排水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若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 (二)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东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综执〔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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