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7日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1/12/9/art_1496889_59039078.html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根据“创新突破年”相关部署,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公园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用好战略机遇、聚焦创新赋能,激发产业动能,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优势产业,着力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山区共同富裕生态示范区注入最大的发展增量,奠定最坚实的工业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总产值倍增至25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倍增至36亿元,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60%;培育形成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企业4家,50亿元以上企业1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举措。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凡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新建企业当年投产并在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升档后,采取补差式方式给予补助)。

2.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1)新建项目投资补助。 新办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新建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或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通过决策咨询的新办工业企业,在规定年度内达到相应亩均纳税强度(租用厂房的按每平方米纳税强度)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见细则)。已入驻创业谷(原绿色产业孵化园)企业,达到相应标准的参照执行;享受创业谷租金奖励的,两者之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具体标准见细则)。企业享受新建项目、工业技改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钱江源英才”创新创业项目政策补助总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的(详见细则),不享受本条款政策;如未超过则补差享受。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财政安排不高于800万资金支持技改项目。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对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以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4.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设立竞争性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安排8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金额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县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小升规”创业成长之星、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等省级荣誉的中小微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6.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

7.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 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 5 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的奖励。

8.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政府主导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9.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1万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部分可抵用3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0.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特采取若干奖励措施:在“1+3”主导产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中,分别评选出“地方综合贡献”“亩均税收”“工业增速”前三名,按第一名15 万元、第二名10 万元、第三名5 万元给予其经营者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不超过两项奖励资金。

附则:

(1)本《意见》中第4、8、9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除评定类项目外)实行减半享受: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对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高于0.5%(含)低于1.5%(当年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

(3)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对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应参加而未参加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当年度新办工业企业除外);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的企业;对当年度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评定类项目和当年新上规工业企业)。

(4)对企业存在欠税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年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除新建、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间在下发之日前的按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申报兑现期截止2022年11月30日)外,其余条款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月**日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20〕17号)同时废止。

(6)本政策内容由县生态工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主要思路

(一)突出精准实效。一是新建、技改项目保重点。对重大新建、技改项目,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降低实行“一事一议”门槛,由原来“对设备投资 3 亿元以上”调整为“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对一般性项目相关补助标准合理下调且总量控制(由原来10%调整为5%,最高2000万元调整为新建500万、技改300万封顶),更好发挥财政绩效与杠杆作用。二是部分项目补助由企业调整为企业经营者。如上台阶奖、产业链招引奖,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企业经营者干事创业氛围,健全企业激励机制。三是实行政策竞争机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技改等,实行竞争性分配,强化创新动力从而撬动产业转型升级。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缓解财政资金支持增长过快的压力。同时除重点评定类项目补助外,删除一批相关评定类补助,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二)突出贡献导向。“三免两减半”政策进行了优化,由普惠性政策调整为精准扶持,鼓励节约用地,加大对招商引资扶持,新增租用产房企业政策享受。调整为在规定年度内达到相应亩均纳税强度、每平米纳税强度的达标补助,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90%奖励。同时扩大了覆盖面,对孵化园内租用厂房企业给予补助参照执行。同时企业对新建、技改等政策与地方综合贡献享受与就高不重复。

(三)突出产业链扶持。聚焦有机硅、糖醇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对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的企业在新建项目、技改投入项目补助中上浮2个百分点。设置产业链招引奖励。鼓励链主型企业每招引一个本企业关联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企业经营者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进一步突出大企业大项目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全力开展产业链招商,构筑我县制造业竞争新优势。

(四)突出机制倒逼。强化亩均效益、研发投入和企业主体责任。对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对当年度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对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高于0.5%(含)低于1.5%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补助减半。

(五)突出政策衔接。一是对新老制度的衔接。对新建、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间在下发之日前的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一年。二是与《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衔接。考虑到政策刚出台一年,不便修订,对数字经济政策实行财力与总量控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同比例下降,直至政策并轨。三是同步制定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保障政策兑现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同时强化与《开化工业园区绿色产业孵化园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浙开工委〔2017〕57 号)》政策间的融合和新政策条款间的融通,避免“政策打架”事件。

《意见》的主要内容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新建企业当年投产并在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60万元奖励(若获奖企业以后再进档的,则补发差额)。

对小升规、新升规、上台阶奖励进行优化,取消按增幅重复享受,奖励对象由企业改为奖励其经营者。最高奖励由原来600万缩减至160万元。原政策出台的背景是疫情的关键时期,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奖励力度相对较大,考虑到当下疫情逐渐得到控制,经济慢慢恢复,故重新调整奖励幅度,以匹配目前的企业生产状态。

2.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1)新建项目投资补助。新办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新建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或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新建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对一般投资项目降低补助比例,由10%下调至5%,且单项最高由2000万降低为500万;对重大项目降低门槛,“一事一议”由3亿元调整为5000元。且设备投资额与统计部门入统数据最小值为准。考虑到财政绩效与杠杆作用。对一般投资项目下调补助标准且总体控制。降低“一事一议”门槛。与周边县市区执行政策相对接近。

2)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通过决策咨询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并取得实质性经营业绩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亩均纳税强度分别达到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亩均纳税强度分别达到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已入驻创业谷、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企业,自投产并取得实质性经营业绩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每平方米(一楼面积按150%计算,下同)纳税强度分别达到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每平方米纳税强度分别达到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享受创业谷、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租金奖励的,两者之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享受新建项目、工业技改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钱江源英才”创新创业项目政策补助总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的(详见细则),不享受本条款政策,未超过则补差享受。

鼓励新办企业与租赁厂房企业提高亩均效益。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率,加快优质企业入园,同时考虑到部分企业无需购地建厂房也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扩大政策涉及面,将租房企业也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内。同时整合绿色孵化园政策,按照亩均纳税强度,参照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且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3)产业链招引奖励。鼓励主导产业中链主型企业每招引一个本企业关联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企业经营者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达3亿元以上的可以分阶段兑现)。

聚焦有机硅、糖醇两大产业,进一步突出大企业大项目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全力开展产业链招商,构筑我县制造业竞争新优势。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财政安排800万以内资金支持技改项目。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或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实一事一议

考虑到技改是企业常规性升级,对技术设备进行一般性改造。原政策技改补助投入很大,但资金使用绩效却不明显,故进行政策优化。对一般技改项目降低补助标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通过限额、定额的方式,与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挂钩。

4.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部分(不超过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再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奖励同比例下降。

 强化研发创新导向,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县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国知局: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6.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强化“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传统产业改造,引导企业在“三化”改造中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大势。原政策中对绿色制造项目定义模糊,予以明确。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7.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 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 5 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的奖励。

  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打响“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原政策中对绿色制造项目定义模糊,予以明确。

8.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加快集聚科创资源,全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对接、全面融合,为创新强县建设赋能加力。

9.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1万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部分可抵用3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创新券。

10.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特采取若干奖励措施:在“3+1”主导产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中,分别评选出“地方综合贡献”“亩均税收”“工业增速”前6名,按第1名10万元、第2-3名5万元、第4-6名3万元给予其经营者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不超过两项奖励资金。

为持续优化生态工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重点扶持一批细分市场有竞争优势、成长性好、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

 

政策执行时间、废止文件和兑现操作的流程规定。强化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涉及主要有企业研发、安全生产、税收和环境保护内容限制性条款,未达要求的所有奖励和补助不予兑现。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1-07 截止日期:2021-12-08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