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联系人:朱建元,电话:0570-6521522,邮箱:593741356@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根据“创新突破年”相关部署,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公园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用好战略机遇、聚焦创新赋能,激发产业动能,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优势产业,着力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山区共同富裕生态示范区注入最大的发展增量,奠定最坚实的工业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总产值倍增至25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倍增至36亿元,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60%;培育形成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企业4家,50亿元以上企业1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举措。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凡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新建企业当年投产并在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升档后,采取补差式方式给予补助)。 2.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1)新建项目投资补助。 新办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新建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或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通过决策咨询的新办工业企业,在规定年度内达到相应亩均纳税强度(租用厂房的按每平方米纳税强度)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见细则)。已入驻创业谷(原绿色产业孵化园)企业,达到相应标准的参照执行;享受创业谷租金奖励的,两者之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具体标准见细则)。企业享受新建项目、工业技改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钱江源英才”创新创业项目政策补助总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的(详见细则),不享受本条款政策;如未超过则补差享受。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财政安排不高于800万资金支持技改项目。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对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以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4.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设立竞争性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安排8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金额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县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小升规”创业成长之星、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等省级荣誉的中小微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6.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 7.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 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 5 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的奖励。 8.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政府主导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9.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1万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部分可抵用3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0.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特采取若干奖励措施:在“1+3”主导产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中,分别评选出“地方综合贡献”“亩均税收”“工业增速”前三名,按第一名15 万元、第二名10 万元、第三名5 万元给予其经营者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不超过两项奖励资金。 附则: (1)本《意见》中第4、8、9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除评定类项目外)实行减半享受: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对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高于0.5%(含)低于1.5%(当年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 (3)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对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应参加而未参加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当年度新办工业企业除外);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的企业;对当年度统计年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评定类项目和当年新上规工业企业)。 (4)对企业存在欠税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年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除新建、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间在下发之日前的按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申报兑现期截止2022年11月30日)外,其余条款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月**日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20〕17号)同时废止。 (6)本政策内容由县生态工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