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26日在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3806.html)。11月29日至12月8日,我单位共收到4条意见建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1.关于“收费标准偏低,要求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8号)等明确规定“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若提高收费标准,不符合文件精神。
2.关于“‘增加收费班型’‘将课程设置时长由45分钟修改为1小时’”等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8号)等规定不相符。
3.关于“收费标准偏高,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拟将“10人以下”班型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45元/课时·人次。
4.关于“加强收费监管、加大对无证经营培训机构打击力度”等意见建议,予以采纳。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持续加强督查力度,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主楼651;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55306981@qq.com。
联系人:于婷婷 联系电话:82469882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