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文化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人民北路8号财政局办公室315,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34200349@qq.com。     

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      

联系人:杜旭玲     联系电话:15727918074


附件:《东阳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东阳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东阳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文化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完善和提升我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手段和内容,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保障重点、民生优先、统筹兼顾、注重绩效、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符合我市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东阳市财政局、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东阳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分配方案及整体绩效目标,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公共文化项目实施工作;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制定经费具体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本级图书馆(含悦读吧自助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非遗街区等公益性文化场馆建设、改扩建和设备购置。

2.乡镇(街道)文化站、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改扩建和设备购置。

3.行政村(社区)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改扩建和设备购置。

4.其他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二)公共数字文化重点工程建设

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基本内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市本级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非遗街区、镇乡(街道)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文化特色、示范工程创建

1.省、金华市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社区)创建。

2.公共文化机构文旅融合项目创建。

(五)公共文化服务

1.文化活动:市、镇乡(街道)、村(社区)组织举办的文艺汇演、文化走亲、文化艺术活动;经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举办的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品牌文化节庆活动的举办和品牌文化活动的培育;文化站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传统戏曲进校园的项目;农村开展的特色文化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等。

2.文化服务:公益性“送戏、送书、送展览、送讲座下乡”等送文化活动及文艺精品采购。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团体、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民营剧团等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产品配送服务。

3.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保障。文化低保工程、农民工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及开展活动的补助,对结对扶贫村开展活动的补助。

(六)文艺创作与研究

1.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的创作、移植、改编,入选金华级以上年度创作扶持项目的创作;选送参加国家、省、金华比赛作品的再加工和参赛;市级组织的重点题材创作深入基层蹲点文艺采风活动。

2.文化艺术研究项目扶持:国家、省、金华、市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课题、研讨会、调研、专著出版等),市级文化刊物的编印、出版、发行。

(七)业余文艺团队

1.市级业余文艺团队的建设和扶持。

2.乡镇(街道)优秀业余团队的建设和扶持。

3.村(社区)优秀业余团队的建设和扶持。

(八)文化人才培养

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市、镇乡(街道)、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文艺骨干的培训,组建文化指导员、文化下派员、文化管理员、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先进补助

1.对省级先进项目、文化工作先进镇乡(街道)的补助。

2.对广场文化带头人、村级优秀文化管理员的补助。

(十)经批准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1.本着精简高效、适度适用的原则,对市本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提升,给予经费保障。

2.对经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以市图书馆分馆模式建设的乡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更新、数字资源建设的给予适当补助;文化馆分馆建设结合文化下派员工作开展,给予5万元/年补助。

3.村(社区)新建文化中心并正常免费开放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4.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每年给予经费保障。

(二)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

1.市级图书馆、文化馆,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的免费开放运行经费;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用于市美术馆、博物馆、非遗街区免费开放。

2.通过等级评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且年度工作考核达标的给予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补助,平均5万元/年。

3.对发挥作用好的农民工文化活动中心,每年补助运行管理费3万元。

(三)文化特色、示范工程创建及先进补助

1.对创建成功省级和金华市级文化示范村(社区)、对评为省级文化强镇的镇乡(街道)、对成功创建公共文化机构文旅融合的项目、对评为或任命为国家级公共文化示范的项目,按照省补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度文化工作先进镇乡(街道)每个补助5万元。

3.广场文化带头人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基层优秀文化管理员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元。

(四)文化队伍建设及文化人才培养补助

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开展文化队伍建设,加强全市文化人才、基层文艺骨干、文化管理员、文化志愿者、图书管理员等业务培训。对乡镇(街道)、村级优秀业余文艺团队,由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活动开展和作用发挥情况考核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9000元不等的补助。

(五)公共文化服务补助

市财政安排一定的文化活动专项经费用于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开展。

1.送戏下乡: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订送戏下乡计划,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该项目,安排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

2.送书下乡: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订送书下乡计划,用于乡镇图书分馆、村(社区)公共图书室建设与流通。安排送书下乡补助经费,保障完成人均年新增0.05册图书指标。

3.送展览下乡: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订计划,用于图书馆、文化馆开展送展览下乡、送展览进校园工作,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4.文化走亲: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安排跨县市文化走亲演出计划,每年至少举办5场以上文艺演出或视觉艺术展览,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给予资金保障;镇乡(街道)之间按要求完成“文化走亲”任务的,每个镇乡(街道)补助1万元;村(社区)间按要求完成“文化走亲”任务的,每场给予1800元的补助,最多补助5场。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类单位公益性送文化下乡活动,经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按每场1800元补助,最多补助5场。

6.品牌文化活动: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百姓文化艺术节、文艺汇演、未成年人读书节、全民阅读节、送春联下乡等活动,其中,补助每个镇乡(街道)开展文艺汇演2万元;鼓励村(社区)文化中心开展特色文化活动,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评选出一批活动丰富、特色鲜明、群众满意的村级特色文化活动,每个给予3000元-8000元不等的补助。

7.其它文化活动:市财政视各镇乡(街道)文化站文化活动开展、东阳江江滨景观带公益性文化活动开展等情况安排一定的补助;应上级要求开展实施的其它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绩效考核后,给予资金补助。

(六)文艺创作与研究项目的补助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扶持。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经专家组审核确定入选项目,入选项目创作完成经评审后,申请扶持参赛的文艺作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补助对象是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申报主体向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由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东阳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使用及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规范使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内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实施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强化全过程监督和跟踪管理,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发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出,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强化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问责机制。提高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经审批的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2.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4.因管理不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不实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财政局、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征集部门: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0-11-26 截止日期: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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