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新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际,充分调研听取县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针对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使用、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进行了完善,特制定《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

公示日期: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6日

联系人: 金玲玲

联系电话: 0573-86035670

通信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66号

邮编:3143000

附件:1.关于修订《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7日


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200万元(含)且工期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上述项目应在开工前,签订农民工工资四方监管协议,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二)镇级平台招投标项目造价在200万元且工期3个月以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可视情况参照执行。但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工程开工前明确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基数,确定工资款金额,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提前将工资款单列拨付至总包单位账户(可按月或者一次性拨付,并注明: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款)。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三条  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内容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和行业(部门)等监管单位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设立工资专户。

第五条  开设、使用工资专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工资性工程款及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予以合理约定和明确支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建设单位每月按四方监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并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开工前总包单位申请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开户;

2.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3.总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监管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

4.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人工费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5.总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2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上传到相关监管平台;

6.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7.总包单位每月对项目部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予以审核并负责代发工资。工程完工后,工资专户撤销前对项目部提供的各班组、每个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

8.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书面凭证在竣工验收后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9.在工程节点验收、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凭证(复印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10.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底前发放上月工资,不得隔月发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户拨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性工程款等情况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包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套取资金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未履行相关规定导致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形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新开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申报,总包单位审核并授权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十条  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基数:

房建项目:根据我县工程项目市场合理造价,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协商一致,确定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比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再予以最终确定。以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0-3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4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或构配件的(不含设备),该部分造价需计入工程价款总额。

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根据项目施工的机械化程度情况,一般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0-25%,其中有桥梁工程的按桥梁部分合同价的25%+其他工程合同价对应比例确定工资总额,路面工程(包括大中修)、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的8%,具体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与总额、拨付周期与日期、每期拨付数额等。

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总包单位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 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总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得从工资专户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考勤开展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用工的还需由相应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总包单位书面审核。总包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并授权银行委托发放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上。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超过一个月工程停工的:县属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小型项目由属地相关站办(村建办、农业农村办等)﹞确认,再由停工主张方向县人社局劳动行政执法队提出工资性工程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暂停拨付。复工后的当月开始恢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等情形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暂缓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指交付使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竣工验收)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公示30日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可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相关站办,以四方监管协议的丁方为准)、县人社局劳动行政执法队提出撤销专户申请,经五方签字盖章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商业银行在收到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及公示情况报告后,可以注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一对我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银行代发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开竣工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工资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工资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工资专户设置、资金拨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和公示、工资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人社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前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单位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主要职责:

1.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监督全县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对全县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及时反馈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5.项目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对不落实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单位主体责任,农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单位及不按本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十八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进入县招标平台的项目、非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时,进行招标文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办理施工许可时,对工资专户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工资专户,对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情况及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县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

6.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1.对小型工程招标项目(含未申领施工许可证项目)书面签订的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银行代发协议进行审查;未开设工资专户的,确定工资款金额,在拨付工程款时提前将工资款单列拨付至总包单位账户等情况进行审查。

2.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社保所与相关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4.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款及时足额打入支付工资专户;

5.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海盐支行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工资专户开立、资金流向及每月银行代发、撤销专户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每月向县人社局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主要职责:

1.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工资专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志。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2.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志,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3.配合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附件1: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doc(略)

附件2:农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doc(略)

附件3: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清单.doc(略)

附件4:竣工(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结清单.doc(略)

附件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doc(略)

附件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doc(略)

附件7: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登记表.doc(略)

附件8:海盐县各镇(街道)人社所地址及联系电话.docx(略)

附件9:维权信息告示牌.doc(略)

附件10: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申请.doc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1-17 截止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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