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家庭农场运行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发文程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科。

公示日期: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20日

联系人:敖成光

联系电话:0573-8612008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1.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0日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嘉农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开展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认定和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或《海盐县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盐工商企[2012]7号),经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较好: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比较完善;农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二)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适度,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规模标准见附件三)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正常缴纳土地流转费用。

(三)管理规范: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销售记录;做好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农场环境整洁,农业废弃物回收或利用。开展标准化生产,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开展产地和产品认证等。

(四)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益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

(五)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2.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2年内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查处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经评审,总分到85分(含)以上的,可拟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八条  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对其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表;

2、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评分表;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学历证明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经营土地再流转情况说明;

6、土地流转费用缴清证明(流转土地所在村出具);

7、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复印件;

8、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9、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商标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及上墙照片

12、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于每年开展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当年2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所在镇(街道)对申请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当年3月中旬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各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监测一次。由认定家庭农场所属镇(街道)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达不到认定条件或不提供复查材料的,取消其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二年内受到过农业行政处罚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盐农〔2018〕91号)《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盐农〔2018〕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pdf(略)

          2.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评分表.pdf(略)

          3.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pdf(略)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11-10 截止日期: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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