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完善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助推我市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标兵,现将《瑞安市调整完善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联系人:孙苗苗;联系电话:0577-65815261;电子邮箱:razbsc@163.com。 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8日
瑞安市调整完善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完善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助推我市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标兵,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企业境内上市奖励 | 拟上市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 2 | 企业境外上市奖励 | 拟上市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 3 | 上市挂牌规范化补助 | 拟上市企业、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 核较类、事后补助 | 按其财务报告期三年(挂牌企业二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规范前三年(挂牌企业二年)平均数的增量部分(含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予以100%补助。 | 4 | 并购重组奖励 | 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并购方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奖励75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 5 | 引进私募基金奖励 | 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引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需经中基协备案)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 6 | 土地等生产要素支持 | 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 |
| 新增用地供地价格按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具体在企业报辅导备案后兑现,即先全额交纳,报辅导备案后予以补助。 | 7 | 首发融资(再融资)投资奖励 | 上市企业 | 核较类、事后补助 | 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8 | 人才奖励 | 拟上市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将拟上市企业负责人、董秘、财务总监列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给予每家企业一定金额的交通、住宿、培训等经费补助。 | 9 | 办公用房补助 | 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 核较类、事后补助 | 按租赁金额(税务发票)的 50%标准补助,每月最高补助2万元,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10 | 股改奖励 | 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10万元 | 11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 | 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30万元 | 12 | 科创助力板挂牌奖励 | 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50万元 | 13 | 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 | 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150万元 | 14 | 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 | 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 15 | 限售股解禁转让奖励 |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或招商中介 | 核较类、事后补助 | 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含个人所得税)的90%标准奖励 | 16 |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 | 金融机构领导班子 | 核较类、事后补助 | 奖励资金100万元 | 17 | 保险机构风险补偿 | 保险机构 | 核较类、事后补助 | 设立余额6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债权金额单笔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赔付金额的50%予以补偿;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40%予以补偿。 |
附 则 1.境内上市是指在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北京交易所上市,境外上市具体按温州市考绩办法标准认定。 2.本政策所指的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拟挂牌企业均为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名单以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3.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种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数据以企业纳税证明数为准。 4.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0〕106号)执行。 5.同一事项、同一对象奖励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6.如遇特殊事项,可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相应分管领导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特别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7.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资规局等部门承担。《瑞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号)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同时作废。在此之前瑞安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已报辅导备案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原政策执行,其余均按该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 20211028《瑞安市调整完善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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