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于11月7日前反馈。 逾期未反馈,我们将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王加更;联系电话:89187256,kjc1606@163.com.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3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投资主体实施的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类别的消防设计变更。 本办法规定的上述勘察设计变更,全部通过“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实行在线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项目,在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后,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对勘察设计文件(包含勘察设计说明)等所进行的修改、完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变更原则上按照“先审批、后审查、再施工”开展,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和设计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实施勘察设计在线变更应当依法保障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有关单位的个人隐私信息,任何单位未经原勘察设计企业同意,不得私自下载、使用勘察设计电子图。 鼓励施工企业和原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勘察设计电子图(含竣工图)的使用权,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建设数据和档案中心要充分利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防止私自篡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勘察设计变更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查,除依法实行容缺提供的资料以外,应当一次告知、一次提供,做到便企便民。 第二章 变更分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一)工程中出现在法定不可预见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因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水文地理、文物保护等)等造成工程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的; (三)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施工质量缺陷等事故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 (五)因原项目审批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六)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七)因用单位提出的功能调整; (八)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十)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在竣工验收前发生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新批准的规划方案、规划条件等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确定的防火等级、抗震设防等级,不得降低结构安全等级及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不得降低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涉及全装修的住宅房地产项目,不得降低原合同约定的装修建筑材料品质和性能等。 第九条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大技术问题等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工程的质量、消防和结构安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以及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勘察设计变更。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不论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是否达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要求的,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以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未达到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要求,拒绝委托开展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不得施工。 第十条 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查是指除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进行细分,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审查。 第十一条 住宅房地产项目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重大设计变更。 确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依法保障买受人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依法不需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应当不需要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后风险提高、不能再作为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出具变更联系单(含设计修改说明,下同),涉及到除勘察设计总说明以外的变更还应当同时出具勘察设计修改图。 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联系单和勘察设计修改图由“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自动编码,确保编码唯一性。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的需要自行编号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的设计变更因为有关原因,需要取消之前出具的设计变更的,不得影响系统编码的唯一性。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通过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等形式实行勘察设计变更,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勘察项目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改变建筑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和岩土分层; (二)岩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岩土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桩基设计参数的建议值有较大调整; (三)施工时发现地层和承载力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四)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以及抗浮设计水位等; (五)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如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需要重新勘察的项目; (六)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和地下室范围线、形式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总高度、增减层数、改变层高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主要功能的; 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类型的; 4、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从而导致消防、安全、节能等发生改变的; 6、改变无障碍设计主要内容的; 7、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主要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构造措施而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采光性能、通风性能等主要(功)性能发生变化的;改变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 8、改变政策性批复内容,如能评主要内容修改、绿建星级修改、装配式内容的修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修改等; 9、涉及环保、安全、卫生等公共利益的修改或引起相关专业的较大修改; (二)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类别;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改变结构布置,改变主要结构构件断面、配筋,改变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 4、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框架柱的位置;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7、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 8、因建筑、设备、勘察等专业的重大修改引起的结构相应修改。 (三)给排水专业 1、给排水系统中涉及环保、安全、卫生、公共利益的变更。 2、改变节能节水、可再生能源利用、雨水收集回用、海绵城市等系统和设施。 3、改变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源(热源)、供水方式、供水分区及加压设备的选型;排水系统的排水方式、系统形式;中水系统的收集和回用的设备选型和系统形式。 (四)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 3、改变节能性能。 (五)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功能变化; 4、改变涉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光伏,光热等的修改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道路专业 1、改变道路功能定位、道路等级、设计速度; 2、整体性调整改变道路平面线形、纵横断面、建筑限界; 3、改变与道路相交形式(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 4、改变路基处理方式、路面形式及结构。 (二)室外排水专业、管廊 1、改变管道线路走向、断面位置、布局输水方式; 2、改变主要干管管径、材料及施工工艺; 3、改变管廊线路及规模; 4、改变入廊管线种类、舱室数量; 5、改变综合管廊与构筑物等的平、纵关系。 (三)桥梁专业 1、改变桥梁荷载、桥下河道通航等级; 2、改变桥梁抗震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烈度; 3、改变桥位、跨径、断面布置、桥型结构。 (四)隧道专业 1、改变隧道平面位置; 2、改变隧道纵坡及坡长; 3、改变隧道主洞建筑限界及内轮廓; 4、改变隧道支护、衬砌方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所含项目符合房屋建筑特点,应当属于房屋建筑的,按照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变更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轨道交通、胶轮有轨电车等工程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批复或备案的项目; (二)车站形式变化,如地下改为高架、高架改为地下、两层变三层、三层变两层,岛式变侧式、侧式变岛式; (三)车站位置变化超过(含)200米以上; (四)变更金额500万元(含)以上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变更; (五)建筑布局、主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 (六)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七)单位或子单位验收合格后进行主体工程改造的工程。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勘察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建筑与结构分部工程中改变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建筑防爆、安全疏散与避难专项设计; (二)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改变室内装饰装修、外墙装饰专项设计; (三)建筑给排水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其他灭火系统专项设计; (四)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改变防烟、排烟系统专项设计; (五)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专项设计;增减消防系统或改变系统分区,改变消防控制系统; (六)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中改变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专项设计; (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改变建筑外墙节能工程防火、建筑屋面节能工程防火、幕墙节能工程防火、供暖通风空调节能工程防火专项设计; (八)电梯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电梯专项设计; (九)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且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涉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经专家论证后,改变专家论证意见的; (十)室外总体分部工程中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登高面专项设计。 第十九条 除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外,勘察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变更的; (二)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原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标准变更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以各种理由甩项和取消部分设计内容的; (四)由设计单位出具各专业深化图纸的(设备单位设备安装深化图纸除外); (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修改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原勘察设计企业已发生调整,新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出图; (七)勘察设计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并由原勘察设计企业确认。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变更,应当按照“变更一次、确认一次”原则经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同意。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前勘察设计企业已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新变更的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变更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变更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审批权限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投资、其他投资项目(以下统称社会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的审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自行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但国家、省、市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变更一般应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履行审查核实或报批程序; (三)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仅限重大设计变更); (四)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开展施工。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但可以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勘察设计企业提出勘察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按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规模及性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论证。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经专家论证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审批可以通过“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设立“全时云会议厅”形式,实行在线审批。 “全时云会议厅”采用视频直播或文字交流形式开展,按照一个项目一个会议厅形式,由系统平台自动设置。“全时云会议厅”参会人员按照“一个项目、一次授权”形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通过平台提出需求,上传名单,确定人员身份。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勘察设计变更可以实行“先施工、后审批、再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对工程施工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上传到系统。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程序。 (二)对需要实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勘察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以先组织紧急抢险处理。 实行“先施工、后审批、再审查”的方式进行隐蔽工程施工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要求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施工时提供视频录像的形式,并应当在审批审查时提供相关视频资料。 第四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在出示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时,原则上应当由勘察设计企业依据本办法确认该变更是“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或“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但涉及到概算调整的,还应当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确认。 未经勘察设计企业确认的,“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自动默认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履行变更审查程序。 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可以不开展勘察设计变更审查,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除外。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将“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调整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变更认定的准确性等有关内容进行抽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第三十条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同时上传下列文件: (一)变更联系单。包括勘察设计变更的理由、依据以及项目和内容,勘察设计变更方案和勘察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修改图。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首次变更时应向“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上传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文件。 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上传变更联系单后6个月内上传勘察设计修改图;经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再延迟6个月上传勘察设计修改图。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变更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未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开展审查,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先实行容缺审查: (一)原项目主管部门已经书面告知对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准文件正在开展同步审查的; (二)建设单位承诺已经报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正在履行报批程序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开展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或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 (二)变更说明和勘察设计修改图是否一致; (三)相关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四)是否违反“先审批、后审查、再施工”变更程序; (五)勘察设计修改图是否符合变更技术标准要求;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变更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变更审查费用按照“先预付、后结算”原则。实行一个项目一个委托合同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在线在原变更位置或变更图纸加盖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章。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废止的,图纸不再收回,实行线上“云存储”和留痕管理。 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宁波市城建项目档案管理技术细则》要求。 第五章 竣工图编制及归档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在线变更最终结果作为编制电子竣工图的依据,由施工、监理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确保图物相符,并履行相应电子签章手续。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依据性文件及电子竣工图的编制与形成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编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对勘察设计变更依据性文件及电子竣工图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予以确认,并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对电子文件进行分类与组卷,通过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在线接收系统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原生电子文件实施单套制归档。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将工程变更单扫描成电子文档后上传到“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 工程变更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上传到位,未上传到位的,施工企业不得加盖竣工图章。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上传工程变更单时,应当同时上传与工程变更单有关联的工程洽商记录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确保工程变更单的完整性。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通过“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实行工程在线变更。 第三十八条 加盖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电子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文件应当分阶段存储。 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文件应当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1)和工程变更单(附件2)等与勘察设计图纸有关联的所有文件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电子竣工图进行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通过化整为零方式,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项目拆分为“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项目,规避审查程序。 对事后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将“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依据“宁波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推送的变更联系单(设计修改说明)和勘察设计修改图,加强对施工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线提交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报告,建立待整改问题清单。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提出的问题,按照检查提出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线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未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隐匿已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检查,不得将应当依法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诫。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交通、水利、石油化工等行业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勘察设计变更依据本办法执行。 历史建筑和整治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暂不纳入在线变更范围。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交付后至质量保修期结束前,因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等问题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勘察设计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后,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新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执法,并按照电子竣工图归档要求进行城建项目档案归档。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再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建档案归档项目。同时,原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7〕91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