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安居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王浩力,联系电话:89180541

传真:89180541  电子邮件:280316565@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打造高素质人才发展重要首选地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1〕XX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工作旨在通过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体作用,积极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安居需求,努力实现人才住有所居。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在宁波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中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需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坚持“房住不炒”定位,遵循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安居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安家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六条  非本市户籍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市六区内无住房,选择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不受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在新建商品住宅公开摇号销售时,预售住宅的50%无房户优先认购房源对符合条件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无房户优先购买。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九条  对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青年人才,在甬累计缴纳社保一定期限且无房的,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租房补贴,最长发放3年。

第十条  购房补贴和安家补助政策延续《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基础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按宁波市房产限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可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和人才安居需求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可购买政府按市场价格供应的人才安居专用房。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

(二)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

第十三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和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

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阶段,各地住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区域布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配建需求,市级住建、人才主管部门做好统筹指导,资规部门将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需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或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可在产业园区、功能园区和高教园区等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安居专用房,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定量供应给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解决园区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第十五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可按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可按相关规定向特定层次或特定单位的人才定向定量供应。

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的人才,在符合条件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时,可根据对应人才层次、在本市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出资筹集(含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管理单位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享受人才安居资格。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负责本地人才安居工作,可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持有、日常运营管理和实物配置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属地人社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腾退出租型人才安居专用房。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依法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的引进时间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打造高素质人才发展重要首选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货币补贴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人才安居专用房建设筹集等按照《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在甬省部属高校院所、在甬缴纳流转税的省部属企业中在宁波缴纳社保的人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在甬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驻甬部队在宁波缴纳社保的人才享受基础人才购房补贴。

征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9-27 截止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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