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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科技统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我局研究起草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通过浙政钉反馈市科技局。

联系人:政策规划处  潘滨  87811014

附件1、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3日

征集部门:宁波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1-09-23 截止日期:2021-10-10

征集调查结果: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科技统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我局研究起草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并于9月28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0月12日,共收到海曙、奉化、象山、保税和市科技信息与发展战略研究院等5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海曙、象山、保税区无意见。其他单位意见吸收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单位反馈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及理由
奉化区总则部分第二条,建议将“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区、县级市)”,建议将“组织实施上级部署和经本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删除。部分吸收采纳。调整为:市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
总则部分第四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意思不理解。吸收采纳。调整为“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内容重复,建议合并为一条。未采纳。经核实不存在重复。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保证”一词建议修改为其他肯定性词语;第二十二条建议将“和作出检查结论”去掉。部分吸收采纳。将“保证”二字删除。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建议将“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去掉。未采纳。与省厅保持一致,不存在不规范表达。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中书名号建议去掉,以保持全文一致。吸收采纳。将书名号删除。
市科技信息与发展战略研究院第四章第十八条是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内容,放在第五章比较合适。吸收采纳。将原来第十八条调整到第五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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