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提高我市管道燃气配套项目的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于1010日前反馈。

联系人:毛筱炜89180570,kjc1606@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9

 

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

燃气设计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各设计、审图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提高我市管道燃气配套项目的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标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应配套灶前管(从灶前阀门到燃具这段距离的燃气管道),灶前管应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或金属不锈钢软管,不得使用普通橡胶软管。使用金属不锈钢软管时应采用螺纹接头,按照《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197执行;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时按照《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执行。

    采用燃气制热水及地暖用户,室内燃气支管应使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螺纹接头,按照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 26002执行

、新建住宅应配套布设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同时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切断功能,还应具备信息远程传送功能。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按照“谁配套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装置、谁负责安全检测系统场景建设要求”原则,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统一安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整合各燃气经营者用户管理平台,并适时接入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监管监测平台,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燃气锅炉房、燃气溴化锂直燃机房等商业燃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排风排烟设备,并设置事故通风系统,通风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⑴ 平时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小时;

⑵ 当燃气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⑶ 应满足排出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四、建设单位外包给具有燃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中明确燃气立管的安装位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本通知自2021xx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征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9-09 截止日期: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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