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1〕8号),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与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我局起草了《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311室,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7241836@qq.co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吴瑛莉,联系电话:82468056。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8月11日


附件1

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金华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1〕8号)中涉及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大力发展现代农(林)业特色产业,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速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全力推进高水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努力提高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资金的,按照中央、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省级资金统筹用于本专项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分工

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事中监管,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

(三)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华市直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单位,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二)扶持重点

(1)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为稳定粮食生产,开展规模种粮补贴、旱粮生产基地补助、油菜种植补助、稳粮增效模式种植补助、“十佳”种粮大户评选奖励、省级粮食功能区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奖励;发展蔬菜生产,开展蔬菜生产补助;提升农田地力,对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施用给予奖励。

(2)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支持发展现代种业,支持农业“机器换人”建设,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3)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现代化示范牧场,开展市级现代化示范牧场创建奖励,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奖励;扶持“农创客”等创新创业,“十佳农创客”评选奖励,“技术能手”农创客奖励,建立农创客导师帮扶机制,市区各类农业协会、学会、群团组织等开展支持农业创新创业的赛事活动和平台搭建等评选奖励。

(4)有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完成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种养结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等农业农村生态与能源建设类任务给予奖励;支持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对完成红火蚁疫情调查监测、水稻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水稻细菌性病害防控任务给予奖励;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和扑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区给予奖励。

(5)加速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和院地合作,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全力推进高水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开展现代化和美乡村示范创建。

(7)努力提高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分担中央、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级财政部分,鼓励开展地方特色险种试点;支持和美乡村长效运维,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

(8)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农业农村工作事项。

三、政策分类、资金分配和下达

(一)政策分类

为便于强化资金“科学、规范、有效”管理,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分为普惠类、直接奖励类、绩效奖补类和竞争立项类四类,其中:

(1)普惠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规模种粮补贴、旱粮生产基地补助、收获油菜籽补助、稳粮增效模式补助、发展蔬菜生产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

(2)直接奖励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十佳”种粮大户奖励、农业“机器换人”奖励、农产品品牌奖励、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奖励、 “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奖励、龙头企业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家庭农场奖励、现代化示范牧场奖励、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 “十佳农创客”奖励、 “技术能手”奖励、农创客导师奖励、赛事活动和平台搭建等评选奖励、强制免疫奖励、强制扑杀奖励、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奖励、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奖励、美丽乡镇奖励、现代化和美乡村建设示范村创建奖励、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补助等。

(3)绩效奖补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奖励、化肥减量与农田地力提升奖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奖励、支持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奖励、支持和美乡村长效运维等。

(4)竞争立项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提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项目、支持发展现代种业项目、两头乌猪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项目、实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 金华市院地合作项目等专项资金。

(二)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包括市直使用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工作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

(三) 资金下达

普惠类、直接奖励类、绩效奖补类和竞争立项类资金分配下达方式如下。

(1)普惠类资金项目为约束性任务。实行“年初预下+年底结算形式”,并在下年度下达预算时给予清算。

(2)直接奖励类资金根据预算下达至市农业农村局。奖励到区、镇、村的资金参照绩效奖补类资金下达方式执行。

(3)绩效奖补类资金项目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相关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转移支付至各区,奖补资金由各区统筹管理。

(4)竞争立项类资金原则上根据预算下达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制管理。

四、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无关的支出。

(二) 增强区级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每年9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12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进入下一预算年度后,再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在资金拨付后30日内下达各区,力争实行同步下达。

(三)各区按照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其中: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指导性任务的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资金,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并在收到市下达资金文件的60日内,将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各区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因地制宜采取按进度拨款等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一卡(折)通”发放、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区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数字化、公开化、规范化、高效化”要求,依托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浙江省农业农村财政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金华金阳光财政惠农平台等,加快推进数字化动态监管,推行“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和绩效目标、资金执行、项目实施等进度监控,加强资金项目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市级专项资金清算和绩效考核相关数据须与金阳光财政惠农平台数据互为佐证方为有效。

(四)市区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市区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区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和绩效情况等。

六、附则

(一)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农业农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金华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立项项目、农业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安排的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储备、备案(立项)、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公开公示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应遵循“职责明晰、统筹安排、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 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储备(立项)、下达计划、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公开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自评等组织管理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重复性审核审查,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项目区级初验等。

(三)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负责申报项目用地属性、设施用地审批等合规性审查。

三、项目申报、评审、储备和备案(立项)

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立项备案制管理。即将主体申报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备案(立项)计划将项目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经区级审查上报的项目即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备案(立项)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未入库的,一律不予备案(立项)。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在金华农业农村局网上公布。市本级各区符合条件的主体,须对照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须对申报项目主体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逐个项目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市直项目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审查。

(二)项目申报须提交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金华市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文本;

4.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材料(土地流转合同等);

6.项目实施地点区位图;

7.项目建设地点现状影像资料;

8.项目实施方案平面示意图;

9.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材料(不涉及无须提交);

10.近三年项目申报主体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清单;

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立项评审

1.市农业农村局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须对项目资格条件、合规性、真实性、重复性进行复核。

2.项目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商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遴选3-7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报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开展项目专家集中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备案(立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拟补助资金计划方案,经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项目服务中心。

3.项目服务中心对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的拟备案(立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项目备案(立项)信息在金华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开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备案(立项)计划。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管理原则。项目实施管理,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确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等客观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低于30%或额度低于50万元的由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直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加强项目资金和财务票据管理,项目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严格控制非正式票据入账核算,财务票据的取得和资金支付须在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备案(立项)申请至申请项目验收期间完成。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项目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五、项目监督检查

(一)项目监督检查职责分工。项目监督检查分项目实施和建后运行两个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自负责;项目建后运行阶段监督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项目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实施阶段主要监督检查项目是否按备案(立项)计划建设,实施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等;项目运行阶段主要监督检查项目建后运行和辐射带动能力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改变原项目功能用途等。

(三)项目监督检查实施。市区两级专项管理责任单位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后运行阶段监督检查结合绩效评价同步实施。项目监督检查应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并报项目服务中心备案,作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佐证材料。

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权限。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验工作,项目初验重点验收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及质量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市级验收工作。

(二)项目审价审计。项目市级验收前,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区级初验合格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造价审核(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项目财务审计。

(三)项目验收组织。市农业农村局或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组,市级验收组人员由项目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商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遴选安排,报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四)项目验收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1.项目区级初验意见;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科技类项目另附技术工作总结);

5.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6.项目建设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票据等);

7.项目建设竣工示意图;

8.相关影像资料(建设前后对照);

9.环保达标意见(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查并提供);

10.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处室负责提供);

11.其他相关材料;

12.审计报告、审价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

13.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除第1、9、10、12项外,其他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并装订成册。

(五)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主体须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在完成建设计划后一个月内,整理好验收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直项目主体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后,组织项目初验,将初验合格项目附初验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对申请验收的项目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复核,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项目服务中心,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

4.项目服务中心根据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商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组人员组成方案报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提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方案,报局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项目服务中心。

5.项目服务中心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委审议通过后,在金华农业农村局网上公开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或直接拨付资金。

7.对存在问题,暂不能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补充验收。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项目验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项目不合格:

1.弄虚作假,做假账、虚构投资或多头申报,套取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或项目建设计划完成率低于90%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4.项目实施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环保(畜牧业项目)未达标的;

5.项目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开展。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项目服务中心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其他项目由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和项目实施单位今后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立项)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 金华农业信息网 发布日期: 2021-08-11 截止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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