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3条,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公开类“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合同公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失效,建议对政策依据部分进行修改。已采纳该意见。
2、信息公开类“违法违规泄露采购信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应当保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上述条款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并未区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本条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应当保密”,极易解读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评审专家个人情况可以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建议进行修改。已采纳该意见。
3、采购组织类“未规定要求组织开标或报价”未在相关政策解读文件中找到上述条款的依据。建议补充相关依据,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已采纳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