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在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书面、电话或者网民在线提交形式反馈至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示日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8月3日

电话:0573-86570389

联系人:汪晓锋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3日

 

海盐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我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浙农经发〔202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村民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是本县农村宅基地使用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将农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县村庄规划、产权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土地利用计划、农村村民住房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发证等工作。委托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核实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镇村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农村村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指导服务村庄农房设计、村民住房建筑工匠和村民住房施工企业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是农村村庄规划、村庄农房设计、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村庄农房设计、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核实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应当尊重村规民约和村民生活习惯,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完善配套、注重质量、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

第五条  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划设计单位技术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县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和修编机制。

第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减量优点、科学布局”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各镇(街道)根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村庄规划应当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养老、公共安全、网络、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排,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第七条  各镇(街道)基于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及时编制或调整村庄农房设计,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时序等作出安排。

村庄农房设计应当注重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传统自然村落开展村庄农房设计的,应当加强对古桥、古宅、古树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村庄农房设计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镇(街道)组织评审,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大力推行农村住房设计落地,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体现浙派江南水乡民居特色,县每年落实专项资金,由县住建局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第九条 村庄规划区内,城乡一体新社区(X点)采用多种形式安置建设,鼓励公寓式等建设方式;探索传统自然村落(Y点)以“有机更新”模式实施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取联排建房方式。

城乡一体新社区(X点)规划户均用地不得突破0.5亩(含公建配套用地),传统自然村落(Y点)严控规划户均用地。

第十条 新建社区室外地坪的标高符合防洪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2米(黄海高程),并与周边道路相衔接。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庄农房设计建设。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要制定、完善传统自然村落(Y点)内土地流转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农村建设发展需求,每年保障一定量农村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和村庄农房设计进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各镇(街道)进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核实等工作。

各镇(街道)将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点外严禁农房翻建、改建、扩建,应引导进入规划点内建房或采用其他方式安置。严禁规划点外建房

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宅的农村居民或者已经不再属于农村居民的可以置换公寓房,其退出宅基地的方式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加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第十六条 落实农村村民建房“阳光审批”制度,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原则,农村村民建房情况须在村、镇(街道)审核同意前,在所在村(社区)、镇(街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落实带方案审批制度。农村村民建房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规划审批,村民建房审批时必须提供有资质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农房设计图纸或者使用提供的农村住房涉及通用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乡村风貌。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应当与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各镇(街道) 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点内农房维修(仅指对墙体、柱子、屋顶等结构性维修),经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踏勘同意后,村民提供设计方案,由各镇(街道)组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和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维修合同,方可按审定的方案实施。

农村住房维修必须遵循原面积、原高度、原风貌不变的“三原”原则。实行维修前勘查到场、局部拆除完成到场、维修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农村住房维修“四到场”制度,相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维修挂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1)低层农村住房的建设层数不大于三层(含三层),建筑总高度不得大于10.5米(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计);设置架空层的,建筑总高度不得大于11.5米(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计),其中架空层层高不得大于2.2米。

(2)农村住房建筑间距按不小于1.3H控制标准(H的计算按《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传统自然村落(Y点)新建农村住房与已有农村住房间距不满足1:1.3的,须征得四邻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3)农村住房严禁首层(含架空层)以下直接悬挑。楼梯间悬挑高度必须高于室外地面1.5米。农房每层阳台悬挑总面积(不含楼梯间)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积的10%。

(4)农村住房正立面可设雨篷,进深不大于1.8米,面宽不大于该立面面宽的二分之一,高度不超过首层(不含架空层)。该雨篷不计入建筑及占地面积,也不计入日照间距。

(5)农村住房建设地下室、地下车库、半地下室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底层占地红线,审批时必须征得四邻签字同意(地下室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当配套完善农村居民点内道路、路灯、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通讯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明确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审批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相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农村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在显眼处挂设施工公示牌。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以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农村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各镇(街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制定相应措施本县范围内农村建筑工匠建设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海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07-23 截止日期: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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