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形式反馈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公示日期: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联系人:吴彩芬  

联系电话:0573-86180112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路枣园大厦1509室  

 

附件:1.关于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海盐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盐政发〔2021〕29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原则、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原则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专精特新、成长性强的中小型组织积极申报。

(三)申报条件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2.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3.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4.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责任、诚信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位居全县同行或同类组织前列;

5.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获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盐政发〔2021〕29号)

(二)评审标准

依据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评审:

1.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三、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发布通知

由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海盐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并同时向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2.申报推荐

(1)申报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a.《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b.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c.自我评价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d.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和纸质文本一式二份(证实性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a.非县属组织申报材料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

b.县属组织申报材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3)评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期截止后,评审办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或补充更改材料。

(二)资格审查

1.评审办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评审办可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2.资格审查采用函审或会审形式进行。采用函审形式的,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申报条件,对申报组织提出书面资格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至评审办。采用会审形式的,由评审办组织召开资格审查会,并形成资格审查会议纪要。

3.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入资料评审环节。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评审办及时反馈申报组织。

(三)资料评审

1.评审办聘请有资质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评审。

2.评审组按照GB/Z19579附录C要求对被评审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对被评审组织是否进入现场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3.资料评审完成后,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和评审组推荐意见,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4.资料评审结果由评审办反馈给被评审组织。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审办反馈给受评组织。

(四)现场评审

1.确定评审组组长

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数量和行业分类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

2.现场评审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受评组织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提出评审意见。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各评审组及时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现场评审得分,建议候选组织名单提交评审办。

(五)审议表决

1.提出拟奖候选组织名单。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进行汇总与审查,依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拟奖候选组织名单,并报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拟奖候选组织在现场评审得分超过600分的企业中产生。

2.会议投票表决。

(1)由评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称“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称“提名奖”)的拟奖初选组织。

(2)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

(3)在得票数达到与会成员数的1/2(含1/2)以上的拟奖候选企业中,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不超过4家“质量奖”拟奖初选组织。

(4)在未入选“质量奖”拟奖初选组织的组织中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不超过3家“提名奖”拟奖初选组织。

(5)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得票并列组织进行再投票,得票数多的入选。

(六)初选公示

1.由评审办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拟奖初选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7天。

2.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拟奖初选组织,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复议。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评委会复议通过的拟奖初选组织,确定为拟奖组织。

(七)审定批准

评委会将县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八)表彰奖励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5万元。同一组织重复申报并获评县政府质量奖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重复给予奖金。

四、监督管理

(一)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管理、介绍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二)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正确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推荐申报市、省和国家级质量奖。

(四)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公告,获奖组织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

1.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2.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3.产品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4.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6.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

(七)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受评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由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07-01 截止日期: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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