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我们会同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44662359@qq.com;

2.传真:0574—89292163;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6月28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学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通知如下:

本通知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一、开设专用监管帐户。培训机构自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银行开设的专户应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专门用于学员预付学费,确保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学费监管协议。签订监管协议的,由协议双方协商明确委托授权内容、信息推送、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允许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资金监管专户余额、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信息)等内容,不应当包含与监管无关内容。

总部在宁波大市外的培训机构在甬分支机构资金监管专户资金应按照属地原则,落地管理,不得划转、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二、加强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将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培训机构应使用《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或者第三方贷款方式缴纳预收学费。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或者第三方贷款方式缴纳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三、加强存管和划转释放管理。培训机构预收学费时,通过“甬信培”(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购课付费,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学费监管,培训机构及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平台作为唯一划转授权发送指令,如发生线下支付(含现金支付、银行转帐等),由机构三日内上传入专户凭证并开具机构正规发票,在平台补录相关信息后,由平台发送指令。

预收学费监管方式采取按成本预拨、计次消课和隔天划转释放。成本预拨按照不超过预收学费的50%,并依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年检结果等进行。资金拨付须与授课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平台应于2日内将支付指令发送存管银行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平台视为确认同意,存款银行根据平台发送的支付指令履行资金拨付。

四、夯实部门监管职责。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学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提示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预收学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预收学费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监管工作。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收入是否纳入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在预收学费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应接收资金监管而拒不接收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虚报信息的培训机构,各地各部门依法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核减资金释放比例、年检不予通过等惩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警告、暂停办学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对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资金存管,违规拨付、协助培训机构挪用监管资金的,将视情暂停甚至取消存管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协议.docx(范本)


征集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6-28 截止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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