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上提交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商务局服务业发展科。

公示日期: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电话:0573-86023009

地址:海盐县勤俭南路130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公开征集意见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pdf

2.《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商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35号)文件,结合全县服务业发展实际,现将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的要求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联合评审的范围调整

盐政办发〔2019〕35号文件中明确的联合评审的范围,由“除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对新增服务业用地项目的业态进行联审”,进一步扩大为:对新增具有一定规模、集聚消费业态的服务业非用地项目进行联审,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规模或租赁面积: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或建安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租赁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租赁合同并提供的不动产证面积为准)及以上;达到以上其中任一标准的项目。

(二)项目业态:具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美容美发、健身体育、商超购物等集聚消费业态的服务业非用地项目,重点对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项目进行审查。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或其他认为需要联审的项目,一并纳入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

二、联合评审的组织实施

(一)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对象:总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或建安投资200万元-500万元(含)、租赁建筑面积1000-2000平米(含)的服务业项目,组织方式、参会人员、结果运用由各镇(街道)自定,并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盐政办发〔2019〕35号文件组织实施对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建安投资500万元以上、租赁建筑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由各镇(街道)上报后,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评审标准:评审单位职责及评审标准参照盐政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租赁项目评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制建立,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办法。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县、镇(街道)服务业租赁项目评审机构,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道),加强对符合条件评审的租赁型企业(项目)的监管和指导,其中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租赁项目主体新注册时,要将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三)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业租赁项目的长效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做到“凡租必审”,对承租双方按照出租和准入标准进行审核,切实促进服务业租赁项目的规范发展,提高发展质量与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略)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项目联合评审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05-31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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