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更好推动南湖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吸引优质资本集聚,高水平贯彻落实全省“凤凰行动”计划和全市“上市100”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前将意见反馈至南湖区财政局(金融办)。

联系人:张银风  联系电话:82838373

邮  箱:396372079@qq.com;  传真:82838362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更好推动南湖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吸引优质资本集聚,高水平贯彻落实全省“凤凰行动”计划和全市“上市100”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一)提高信贷支持力度

1.开展金融支持“扩总量”专项行动。积极引导辖区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性资金,提升金融体系供贷能力。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与上级行沟通对接,争取信贷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信贷资金投放,确保在各自系统内信贷份额稳中有升。

2.开展首贷和信用贷拓展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持续开展首贷、信用贷的拓展,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完善金融指导员、联企服务员、税务员“三员”服务机制,梳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贷户”名单。力争2021年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首贷户超过500户。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信用贷款余额增速10%以上。

(二)开展科技型、人才型企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1.合作模式。采取银行、担保、保险三方的合作模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与信保基金、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重点支持南湖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人才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以前未通过信保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或以前信保基金有存量担保但本次新增贷款的企业。

2.建立保费补贴机制。试点第一年,科技型、人才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总额不超过2亿元。对贷款企业的保险费率给予60%的补贴,第二年,根据第一年的放贷情况调整科技型、人才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放贷规模。   

3.建立激励措施。当年贷款发放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合作银行贷款金额3‰的奖励。当年担保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金额3‰的担保费奖励。

(三)建立银行考评机制

完善南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建立百分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支持南湖区经济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赋分依据。对南湖区范围内的市级分行、区级支行分别进行分类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市级银行设突出贡献奖10名;区级银行设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予以表彰,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

1.高水平贯彻落实全省“凤凰行动”计划和全市“上市100”专项行动计划,引导和推动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加快股改、上市(挂牌)步伐。力争2021年新增3家上市公司,到“十四五”末,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总数达到16家。

2.建立覆盖企业上市全过程的政策支撑体系,对企业培育、股改、挂牌、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股改中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补,具体按照企业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全额补助给相应的贡献人,单个项目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市企业首发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南湖区项目建设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1.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等)并投在南湖区内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市区联动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加大优质企业招引力度

1.对股权投资机构、区内上市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并推动区外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南湖区落地的,按照市级招引政策对引荐机构予以市区联动奖励。

2.对南湖区外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迁入南湖区的,在迁入当年给予一次性市区联动奖励200万元,并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强化股权投资基金招引

对在南湖区依法登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以下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地方有条件备案管理制度。经备案的上述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南湖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给予70%的奖励;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上述企业经营团队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区级所得综合贡献给予70%的奖励(如上述企业在南湖区实体办公,则自办公入驻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经营团队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区级所得给予100%奖励)。上述企业投资于注册且纳税在南湖区的企业或项目(指除员工持股平台以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90%奖励。

2.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具体是指,同一实际控制人所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合并计算后两年内实缴出资额累计达到20亿元或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以年度为计算单位(扣缴税款所属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落户于南湖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南湖区的地方综合贡献按累进制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区得综合贡献额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按照区级所得累进部分的75%奖励给企业;

(2)区得综合贡献额1000万元(不含)-1500万元(含)的按照区级所得累进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3)区得综合贡献额15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的按照区级所得累进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

(4)区得综合贡献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级所得累进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

对满足“一事一议”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年至少分两次予以兑现政策奖励。

3.支持大型险资或债转股企业。企业当年度实缴到账50亿元或超过50亿元(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多个企业可合并计算),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仅限营业资金账薄印花税)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90%的奖励。

4.优质私募证券类投资企业、私募资产配置类投资企业、其他类私募投资企业,以及本意见生效前已经在南湖区落户的上述企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一并纳入上述政策适用范围。

四、附则

1.本意见中所述“地方有条件备案”,按照《南湖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私募投资机构管理办法》(南政发〔2021〕11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已完成地方有条件备案的投资类企业,被省、市、区各级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措施、或被认定为涉及金融风险的,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有权取消其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相关奖励政策。

2.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停止兑现本意见相关奖励政策。

3.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辖区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行为,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差额奖励。

4.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兑现;涉及一般规范性股改的政策奖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兑现;上述政策中涉及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新政策为准。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开展对银行单位支持南湖区工作进行贡献评价的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3〕111号)、《关于印发南湖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十条的通知》(嘉南财〔2019〕16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发〔2020〕47号)中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条款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文件截止日至本政策实行日期间发生的涉及上述政策的业务,按本政策执行。


征集部门: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3-08 截止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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