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东阳市节约用水激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东阳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东阳市节约用水激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节水工作激励制度,切实推进最严格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东阳市节水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行政中心5楼水务局办公室,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910130@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9327065

附件:《东阳市节约用水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水务局

2021年6月9日

 

东阳市节约用水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最严格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如本办法激励标准低于上级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 激励类型:

(一)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

1.节水型公共机构(单位):省级节水型公共机构(单位),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包括酒店、校园等),全国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节水相关荣誉;

2.节水型居民小区:县、市、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省级节水标杆,全国节水标杆小区等国家级节水相关荣誉;

3.节水型灌区:省级、国家级节水型相关荣誉;

(二)开展水平衡测试

1.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

2.水量平衡复测(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

(三)开展非常规水利用

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三条 激励标准:

(一)节水型载体激励标准

1.节水型公共机构(单位):获得省级节水型公共机构(单位)称号的,给予2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给予7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级节水相关荣誉称号,给予20万元补助;

2.节水型居民小区:获得东阳市本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1万元补助;获得金华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2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3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8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级节水相关荣誉称号,给予所在乡镇(街道)20万元补助;

3.节水型灌区:获得省级、国家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技术服务费以及用于节水提升和渠道修复等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以上激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的,同一级别不重复补助,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激励差额。

(二)水平衡测试

1.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首次开展水量平衡测试的重点用水户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

2.水量平衡复测(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每3-5年进行水平衡复查(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每家补助0.5万元。

(三)非常规水利用

1.与节水标杆创建相关并建设雨水积蓄利用系统的单位(小区、校园、酒店),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四条 激励资金申报及材料要求:

(一)资金申报

每年4月底前,由用水户或节水型载体申报单位向市水务局申报上一年度项目,经市水务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计划文件。

(二)申报材料

1.节水型公共机构(单位)、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标杆(小区、校园、酒店等)的材料要求:节水型载体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省、节水型载体的命名文件等;雨水积蓄利用系统提供合同复印件。

2.省级节水型灌区的材料要求:申报主体(复印件)证明材料、通过省、市级考核的相关材料证明(验收报告、审核意见)、节水型载体的命名文件。

3.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及水量平衡复测(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用水户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报告)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4.节水型载体单位已享受其他部门同类补助,与本专项资金属同一项目的,不享受重复奖励和补助。

5.省级、金华市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补助由经信局按现行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由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下达年度节水型社会创建重点工作任务,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实施。市水务局负责对激励资金进行审核、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落实年度预算安排,并做好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2.激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7月6日东阳市水务局 东阳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东阳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工作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水〔2018〕63号)文件同时废止。1993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993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993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1-06-09 截止日期: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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