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专栏   (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经信局614办公室,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2474470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717日。
    联系人:陈文耀            联系电话:86655855  

                                                           
                               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615

 

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确保实现“十四五”期间工业经济“两千两百”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职责

1.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项目投资协议》、《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以下简称履约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为载体,通过健全完善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通过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等管理手段,最终全市每宗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从而实现工业用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2.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升办)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局、资规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工作;牵头负责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工业用地管理数字平台。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资规局负责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工业用地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协助构建工业用地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范围

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自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4.2018531日起,以“标准地”模式出让的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5.2018531日前出让的存量工业用地,进行市场化转让、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的)、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的,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管理模式

6.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五大类指标,约束性指标纳入《履约协议》、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土地竞得人先与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后,再与资规局签订《出让合同》。首次土地登记根据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未经批准土地不得分割。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违约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7.201853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出让的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宗地业主应与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承受原《投资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约定未按协议履约需收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

8.2018531日前出让的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的,宗地业主应与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交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其中,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需同时承受原投资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并核实履约情况、追究违约责任。

9.存量工业用地如已完成建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上从签订协议起下一个自然年11日开始;如未完成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承诺在一年内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全生命周期管理从签订协议起第三个自然年11日开始。

10.工业用地市场化转让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转让价格低于工业用地剩余年限土地评估价和建筑物重置价总和的,政府有优先收购权。“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协议,承受原《履约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需交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存量工业用地转让的,承受原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并与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凭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

11.工业用地司法拍卖的,转升办应明确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司法拍卖相关标准。支持市人民法院将相关指标纳入司法处置拍卖条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地块受让后,受让人应与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受让人竞得土地后,资规局凭履约协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12.工业用地股权转让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凭《履约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3.工业用地分割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资规局凭《履约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4.工业用地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资规局凭《履约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出租或改变使用功能,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出租的,以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为责任主体,参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税务部门加强工业用地岀租相关税费征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业厂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考核监管

15.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由市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经信局),抽调有关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实行常态化运作。

16.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由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做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监管,并负责收取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标准地”出让的亩均税收要求按照“标准地”标准执行,非“标准地”出让的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2万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履约协议内容,履约协议解除的,出让合同自动解除。

17.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全程跟踪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等情况。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竣工后,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会同市资规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

18.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以2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亩均税收考核,经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达到《履约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继续履约;未达到约定标准但不低于约定标准50%的,给予黄牌警告,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约;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给予红牌警告,2年考核期满平均亩均税收仍未达到约定标准50%由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收回前期工作后抄告市资规局,市资规局有权根据协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履约协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会同税务局次年1月对考核期满的工业用地进行税收考核,税收统计口径参照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税种执行(办理过缓缴税款手续的纳税人,其缓缴款可纳入统计口径)。

19.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企业或连续三年被评为C类企业(含)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抄告市资规局,按履约协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20.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转让的,应按协议约定核实履约情况并追究违约责任。企业名下有多宗土地的,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单宗土地转让时,转让地块税收按单宗用地占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与企业实缴税收进行折算,折算后未达到约定税收标准的,应补足转让地块税收差额部分的违约金。

21.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经批准后临时性“退二进三”的,仍需按原协议约定条款继续履约;永久性“退二进三”不能继续履约的,土地所有人应支付不能履约产生的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按协议中关于税收差价部分的约定进行计算,计算期自原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市政府批准永久性“退二进三”之日止,违约金支付后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自动终止。

22.建立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履约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联合监管重点对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联合监管重点对象开竣工违约、改变房屋用途、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税收征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措施,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3.市经信局负责拟定并统一全市《履约协议》版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变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征集部门: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1-06-15 截止日期: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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