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力保障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制定《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1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姜美才,联系电话:0570-6011809 联系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永吉二路7号行政中心3号楼农业农村局 电子邮箱:khxnyncj@163.com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9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力保障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和时间 1.马金溪干流芹江段:南至芹江四坝、北至龙潭大坝,东西以河道两岸堤防为界。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2.马金溪干流西渠段:南至南湖出口、北至西渠进水闸,东西以河道两岸堤防为界。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及垂钓。 3.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龙潭大坝至上游1760米之间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4.马金溪干流马金镇吊马潭至华埠镇永丰大桥段(芹江段、西渠段除外)。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零时至7月31日24时,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5.马金溪干流吊马潭以上段及全部支流(村头溪、何田溪、中村溪、金村溪等)和池淮溪、龙山溪、马尪溪、苏庄溪等县内其他天然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二、法律责任 凡违反禁渔制度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日发布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开政通〔2021〕1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12345 关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我局起草了《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关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及流域禁渔管理工作部署,切实筑牢钱塘江源头水域生态安全屏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一步健全禁渔管理制度、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为天然水域禁渔管控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我县马金溪等天然水域是钱塘江上游重要生态廊道,水生生物养护与水域生态保护任务艰巨。为依法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活动,加快推进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持续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结合我县水域现状及生态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告,推动禁渔各项制度从严从实落地执行。 二、起草过程 2026年5月,开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 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充分听取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起草形成《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1.马金溪干流芹江段:南至芹江四坝、北至龙潭大坝,东西以河道两岸堤防为界。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执行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 号)。本次《通告》修订,维持原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不变,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禁渔管理相关规定,删除原《通告》中“除杆钓外的”内容,调整为“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2.马金溪干流西渠段:南至南湖出口、北至西渠进水闸,东西以河道两岸堤防为界: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及垂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执行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 号)。本次《通告》修订,维持原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不变,新增禁止垂钓条款,执行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 号)第九条第(二)项。 3.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龙潭大坝至上游1760米之间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执行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 号)。本次《通告》修订,维持原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不变。 4.马金溪干流马金镇吊马潭至华埠镇永丰大桥段(芹江段、西渠段除外)。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零时至7月31日24时,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执行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 号)。本次《通告》修订,维持原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不变,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禁渔管理相关规定,删除原《通告》中“除杆钓外的”内容,调整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5.马金溪干流吊马潭以上段及全部支流(村头溪、何田溪、中村溪、金村溪等)和池淮溪、龙山溪、马尪溪、苏庄溪等县内其他天然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执行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开化县调整马金溪禁渔区范围和时间的复函》(浙海渔政〔2015〕21 号)。本次《通告》修订,维持原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不变,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禁渔管理相关规定,删除原《通告》中“除杆钓外的”内容,调整为“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四、意见采纳情况 《通告》已征求6个相关部门和15个乡镇(办事处)的意见建议。其中,2026年5月20日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具体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见附件。 五、提请事项 本《通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待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渔通告并实施。
附件: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汇总表(2026.5.20) 序号 | 部门(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县公安局 | 无 |
| 2 | 县水利局 | 无 |
| 3 | 县综合执法局 | 无 |
| 4 | 县交通运输局 | 无 |
| 5 | 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 | 无 |
| 6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 |
| 7 | 芹阳办事处 | 无 |
| 8 | 华埠镇 | 无 |
| 9 | 马金镇 | 无 |
| 10 | 音坑乡 | 无 |
| 11 | 桐村镇 | 无 |
| 12 | 杨林镇 | 无 |
| 13 | 中村乡 | 无 |
| 14 | 池淮镇 | 无 |
| 15 | 林山乡 | 1.同意全域范围禁止使用毒、电等手段及丝网、地笼、网罩等设施非法捕捞渔业行为; 2.如果发现使用丝网、地笼、网罩等工具实施非法捕捞,应明确哪个部门进行执法,不能推诿扯皮。 | 未采纳 | 16 | 苏庄镇 | 无 |
| 17 | 长虹乡 | 无 |
| 18 | 村头镇 | 无 |
| 19 | 齐溪镇 | 无 |
| 20 | 何田乡 | 无 |
| 21 | 大溪边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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