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生育、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6〕7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7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人:王凡;联系电话:0580-2283286;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处(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5月底组织我局领导班子及相关业务处室充分讨论,形成《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初稿,6月初与有关单位围绕初稿内容进行沟通研究,我局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范围 明确资助参加出生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生时间为2026年7月1日零时以后。享受资助的新生儿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市户籍、本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市外户籍、市外户籍新生儿具有本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地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状态正常。 (二)资助标准和待遇标准 1.新生儿参加出生后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全额资助参保;第二年起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金额。 2.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至1周岁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工作要求 加强部门协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优化宣传服务,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资助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资助新生儿参加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范围 2026年7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下列新生儿,可资助参加出生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新生儿; (二)在本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市外户籍新生儿; (三)市外户籍新生儿具有本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本地居住证)、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地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状态正常的。 二、资助标准和待遇标准 (一)新生儿出生后按规定办理出生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享受资助参保待遇,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出生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由各级财政按属地原则承担。新生儿参加出生后第二年起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金额。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享受参保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至1周岁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登记(缴费)之日起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享受参保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新生儿“落地即保、免费参保”是全民参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医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全面做好新生儿资助参保落实工作,提高新生儿参保覆盖率。财政部门要做好资助新生儿参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及时足额划拨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办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关医保基金的征缴工作。 (二)优化宣传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深入社区、医院、托育机构等积极开展政府资助新生儿参保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持续优化医保参保登记服务,推进服务下沉,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增强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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