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 10 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11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电子信箱:ybjg12345@163.com

传真:0580-2283139

联系人:梁伟;联系电话:0580-2280817;邮件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1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现将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1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规范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健全配套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贴合临床服务成本、适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与诊疗质量,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启动本次政策文件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梳理与分类管理

严格对照国家、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系统梳理整合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公布的10类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支付与管理规定,实现市域项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详见附件1-9)。

(二)项目调整优化完善

结合我市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省级政策统一要求,对原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系统性调整完善,明确部分老旧项目删除、原有项目优化完善清单,同步新增医保合规医疗服务项目,精简冗余项目、补齐项目缺口,进一步规范项目设置、计价规则和价格标准,适配当前临床诊疗服务需求(详见附件10、11、13)。同步完成生育服务包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变更调整,保障生育相关医疗服务有序开展(详见附件14)。

(三)价格执行与主体要求

严格按照省级统一项目映射和价格平移规则,核定我市市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应项目价格,区分三甲、三乙、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差异化价格标准。明确全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对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执行,统一市域收费口径。同时压实各县(区)医保局、各级医疗机构工作责任,要求医保部门做好政策解读、舆情回应、数据监测和督导落实工作,医疗机构落实信息系统更新、价格公示、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执行时间明确

本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25日起正式执行,为各县(区)医保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预留充足的系统调试、人员培训、价格公示准备时间,保障新老政策平稳过渡、顺利落地。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局严格遵循国家、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11号)为核心依据,扎实开展各项起草工作:一是深入研读国家医保局立项指南及省级文件精神,严格对标上级政策标准,确保改革方向、项目规范、价格规则与省级保持一致;二是全面开展项目梳理、数据比对和价格平移测算,结合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运营成本、服务量现状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市域统一价格标准;三是充分征求卫健部门、医疗行业专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吸纳合理建议,优化政策落地细则;四是数轮审核修改文稿,核对项目编码、价格标准、医保支付规则、计价说明等核心内容,确保文件内容严谨、逻辑清晰、贴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强,最终形成本次通知文稿。

四、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完善,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统一市域项目规范、计价标准和医保支付规则,有效解决原有项目分类混乱、定价不规范、支付不统一等问题,使医疗服务价格更加贴合临床实际、贴合服务成本。同时,通过常态化政策监测、规范化收费管理、常态化公示监督,能够有效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收费行为,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就医权益,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此外,本次政策落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体系,助力医保基金精细化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推动全市医疗服务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11号)文件要求,形成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和预期治理目标,公布放射治疗、妇科、呼吸系统、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和疝、甲乳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附件1-9)。调整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0、11)。

二、执行要求。按照省级统一的项目映射和价格平移规则,形成市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项目价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各县(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服务量和费用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1.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4.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5.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6.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7.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8.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9.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10.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11.部分删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部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3.新增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表

14.生育服务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变更表


下载链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等10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征集部门:舟山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6-06-04 截止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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