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领域有奖举报的通告》意见的函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处置管理秩序,依法从严整治处置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领域有奖举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6月12日前,通过现场、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庄程

联系电话:0577-67616099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76号

电子邮箱:tsxzfj@163.com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3日


草案全文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领域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处置管理秩序,依法从严整治处置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受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泰顺县县境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

二 、奖励规定

(一)对举报人提供符合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以下资金奖励:

1.经核实为建筑垃圾乱倾倒的给予2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经核实为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给予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经核实为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经核实属实并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只奖励第一顺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经核实属实并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经核实属实并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二)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违法行为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2.举报人是执法、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

3.举报时已经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4.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合法方式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三、通告的有效期限

本奖励举报通告有效期限为:本通告印发之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及奖金发放部门: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廊桥大道76号;举报电话:0577-67618000。

五、其他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XX月XX日


起草说明

为加强泰顺县建筑垃圾管理,严厉打击随意倾倒、违规运输、非法受纳等违法行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领域有奖举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随着泰顺县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随意倾倒、非法处置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等法规政策,亟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受理内容。受理范围为泰顺县境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三类违法行为。

二是规定奖励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分别给予200元、500元、1000元奖励;同时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如举报不实、执法人员举报、已发现查处的案件等。

三是设定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四是公布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受理单位为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及电话一并公布。

五是其他事项。保护举报人隐私,严禁恶意举报,本通告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6-03 截止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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