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要求,我局和市卫健委制定了《关于公布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6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邮箱:jhybjjcc1811@163.com;传真:0579-83471317 联系人:应林烨 联系电话:0579—83470221 联系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财富大厦1811室,邮编:321000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布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区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金华市辖区内的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附件: 附件:金华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xlsx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起草情况的说明.doc
|